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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冒用他人身份办信用卡 肆意套现消费终获刑

日期:2021年01月20日   作者:永仁县公安局   来源:永仁县公安局    点击:[]

永仁县的张某某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冒用他人名义办理多张信用卡,因欠款越来越多无力偿还而东窗事发。最终,张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永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4.2万元。

2020年初,永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某银行报案,称信用卡客户超过还款期限未还款,多次催款后客户反映其从未办理过信用卡,也未委托他人办理过信用卡,怀疑有人冒用他人身份骗领信用卡。

接到报案后,永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侦查证实,2017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偿还债务,利用银行办理信用卡的漏洞,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用虚假的收入证明书等资料骗领了多张信用卡,以供自己套取现金使用。在没有经济能力偿还的情况下,张某某因“东墙”得来的钱无法弥补“西墙”的漏洞而逃匿,在罪行败露后被抓获归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不少人以为信用卡透支不偿还只影响个人征信,其实这种行为还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永仁警方提醒:使用信用卡一定要依法依规,理性消费、量力而行!此外,广大公民要增强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遗失、被盗身份证件后本人应及时注销、挂失,一旦发现自己银行卡账户可疑,应及时到银行营业网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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