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禄丰市政府组织非煤矿山巡查时,发现某公司承建的采石场项目(基建期)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后,未按要求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流失监测报告,要求该公司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工作并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报告。2024年6月,禄丰市水务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截至2024年7月26日,未收到该公司的水土流失监测资料。禄丰市水务局于2024年7月27日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二、案件处理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和《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24年10月17日,根据《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禄丰市水务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该公司送达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缴清罚款,履行了处罚决定,并落实了水土保持监测及补报工作,停止了违法行为。至此该案件结案
三、典型意义
非煤矿山尤其矿山类石场项目是水土保持监管的重点难点之一,部分建设单位比较重视基建期的水土流失监测工作,开采期的水土流失监测工作却容易被忽略或轻视,存在人为水土流失的风险隐患。本案的查处,体现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势,扩大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影响力,对促使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认真履行水土保持防治责任、增强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律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一条:依法应当开展水土流失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制定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自项目施工之日起按照确定的监测时段、点位、频次、方法等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并于每季度后的15日内,将水土流失监测情况报告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报告水土流失监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