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楚雄鑫木石化有限公司宜就加油站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19年7月2日我局对楚雄鑫木石化有限公司宜就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年7月2日-2019年7月9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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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永环许准〔2019〕5号
楚雄鑫木石化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对《楚雄鑫木石化有限公司宜就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审批的申请,经审查提交的《报告表》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已依法受理。并于2019年6月11日在 “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该项目《报告表》审批事项进行了审批前公示,经公示未收到任何群众的意见、建议。经研究,我局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因此,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要求如下:
一、项目建设用地位于永仁县宜就镇南永公路、永景线K108+500M-K108+700M处,项目用地面积4950.02m2,总建筑面积832.12m2,建构筑物主要包括油罐区、加油罩棚、站房、洗车房及相关的环保设施。项目设置1个50m3的0#柴油储罐、1个30m3的0#柴油储罐(柴油罐容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1个30m3的92#汽油储罐、1个30m3的95#汽油储罐,均为SF双层油罐。设4台双枪潜油泵型加油机(2台双枪柴油机、2台双枪单油品汽油机,汽油加油枪带油气回收装置),总罐容140m3,折合汽油容积100m3,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单罐容积V≤50m3,加油站油罐容积90m3<V≤150m3,为二级加油站。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4.72万元,占总投资的4.24%。根据楚雄州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楚雄鑫木石化有限公司宜就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楚环评估意见〔2018〕228号),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该项目《报告表》所述的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施工期,利用三级油水分离池的基坑作为废水收集池,晴天收集施工废水,雨天收集初期雨水,收集后的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项目区洒水抑尘,不外排。项目区实行雨污分流,由于项目区无市政污水管网覆盖,项目加油区内含油雨水经罩棚区截水沟收集进入三级油水分离池处理后排入南永公路排水沟,汇入麻线田河;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经隔油沉淀池预处理后的洗车废水一起进入调节池均质后,进入一体化污水处理站(10m3/d)进行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表4二级标准后排至南永公路排水沟,最终进入麻线田河。为保证三级油水分离池稳定达标排放,要求建设单位定期检查油水分离池的运行情况,定期清理浮油,清掏池底泥沙,尤其是雨季来临前,做好相关油污及油泥清理工作。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在施工期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减少施工场地扬尘的产生。运营期,加油采用自封式加油枪,以减少加油时油气的排放;加油枪油气回收管线与加油机配套、安装卸油油气回收装置,以降低油气对周围大气环境的影响。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施工期,为降低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建设单位应尽量选用产噪较低的施工作业机械进行施工,并合理布置施工机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午休时间12:00~14:00、夜间10:00~次日6:00严禁施工。运营期,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水泵等产噪设备安装减震垫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4类标准限值。
(四)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通过垃圾桶收集后定期清运至宜就镇垃圾中转站统一外运处理;化粪池污泥及一体化污水处理站污泥委托周边农民定期清掏作为农肥;洗车废水隔油沉淀池污泥安排员工定期清掏并清运至宜就镇垃圾中转站统一外运处理;三级油水分离池及洗车废水隔油沉淀池打捞的浮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对清洗油罐产生的油渣及清洗废液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对于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进行分类暂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清运处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事故防范。该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泄漏、火灾及爆炸风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储罐进行监控和管理,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以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三、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初步核定为:化学需氧量0.405t/a、氨氮0.016t/a,纳入永仁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四、该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等若发生重大变动,须依法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
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请积极配合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请县环境监察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2019年7月2日
本决定书一式五份,申请人一份、决定机关存二份、抄送二份。
抄送:县环境监察大队、湖北浩淼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