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粘土矿和膨润土综合开发及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19年3月11日我局对粘土矿和膨润土综合开发及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年3月12日-2019年3月19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 0878-6713851
传真 0878-6712919
通讯地址:永仁县永定镇建设路22号
邮 编:651499
永仁县环境保护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永环许准〔2019〕1号
永仁久力工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9年2月20日提出对《粘土矿和膨润土综合开发及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审批的申请,经审查提交的《报告表》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已依法受理。并于2019年2月21日在 “永仁县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该项目《报告表》审批事项进行了审批前公示,经公示未收到任何群众的意见、建议。经研究,我局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因此,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项目建设用地位于楚雄州永仁县钧鼎工贸有限公司内,楚雄州永仁县钧鼎工贸有限公司占地面积约33700m2,本次该项目仅使用其中的一部分土地进行建设,占地面积约8000m2,建筑面积为2860m2。本次工程组成分为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项目主体工程为原料堆棚、半成品库房、成品罐、原料搅拌区、烘干区、磨粉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4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2%。根据楚雄州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粘土矿和膨润土综合开发及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楚环评估意见〔2019〕11号),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该项目《报告表》所述的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在施工期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减少施工场地扬尘的产生。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热风炉+烘干窑废气,原料堆放、搅拌、烘干、磨粉等过程产生的粉尘颗粒物等。通过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热风炉+烘干窑产生的废气中烟尘、SO2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表4中的二级标准;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的粉尘颗粒物和热风炉+烘干窑产生的NOx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对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经收集、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或施工过程用水,不外排。项目运营期外排废水仅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含冲厕及洗浴废水)产生量约0.96m3/d,通过化粪池(容积为5m3)收集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后旱季用于绿化用水,雨季排入永定河。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运营期主要的噪声源强来自生产过程中的双轴搅拌机、磨粉机、烘干机等设备,通过对产噪设备安装减振垫、在北面围墙内设置隔声屏障,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对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送入成品罐与成品一并包装后作为成品销售。炉灰渣经统一收集后由附近村民运走作为农肥使用。
三、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初步核定为:二氧化硫 1.7t/a、氮氧化物1.02t/a,纳入永仁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四、该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等若发生重大变动,须依法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
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调试运行后,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六、请积极配合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请县环境监察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永仁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11日
本决定书一式五份,申请人一份、决定机关存二份、抄送二份。
抄送:县环境监察大队、湖南景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