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楚雄公路局永仁公路分局管理所及机械化养护和应急中心建设工程(新建沥青拌合站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19年5月20日我局对楚雄公路局永仁公路分局管理所及机械化养护和应急中心建设工程(新建沥青拌合站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年5月28日-2019年6月4日(5个工作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电话 0878-6713851 传真 0878-6712919 通讯地址:永仁县永定镇建设路22号 邮 编:651499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永环许准〔2019〕3号永仁公路分局:你单位于2019年4月25日提出对《楚雄公路局永仁公路分局管理所及机械化养护和应急中心建设工程(新建沥青拌合站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审批的申请,经审查提交的《报告表》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已依法受理。并于2019年4月26日在 “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该项目《报告表》审批事项进行了审批前公示,经公示未收到任何群众的意见、建议。经研究,我局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因此,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要求如下:一、项目建设用地位于永仁县G108国道K3120+800处,占地面积为5336m2,年可生产沥青混凝土2100t,配套沥青生产线、相关生产配套设施、供电供水系统以及除尘设施等,建成后主要负责永仁公路管理段公路养护生产,不属于商业性质。项目总投资为4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54.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2.2%。根据楚雄州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楚雄公路局永仁公路分局管理所及机械化养护和应急中心建设工程(新建沥青拌合站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楚环评估意见〔2019〕39号),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该项目《报告表》所述的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在施工期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减少施工场地扬尘的产生。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骨料烘干加热和振动筛分过程产生的粉尘、烘干燃油废气、沥青加热燃煤废气,沥青储罐呼吸、搅拌缸搅拌及成品出料过程中的沥青烟及骨料装卸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汽车尾气。烘干滚筒废气中燃油废气及骨料烘干、筛分废气一并进入一级重力除尘、二级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有组织外排,要确保废气中烟尘、SO2和NOx的排放浓度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的二级标准要求,沥青烟气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粉尘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对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经收集、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或施工过程用水,不外排。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再进入新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绿化水质标准后回用于项目区绿化浇灌用水。(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来源于烘干滚筒、振动筛、提升机、搅拌器、风机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设备噪声,通过采取在项目区加强绿化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四)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对废石料由骨料供应商回收破碎后重新利用,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对滴漏沥青及拌和残渣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对废机油须设置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合理处置。三、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初步核定为:二氧化硫 4.38t/a、氮氧化物1.03t/a,纳入永仁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四、该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等若发生重大变动,须依法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六、请积极配合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请县环境监察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2019年5月20日
本决定书一式五份,申请人一份、决定机关存二份、抄送二份。
抄送:县环境监察大队、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