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市监抽检处置公告〔2021〕10号
现将抽样编号为DC21197150015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DC21197150015
(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DC21197150015 |
样品名称 |
景谷土坛年份白酒 |
生产(购进)日期 |
2017-11-11 |
型号规格 |
400ml/瓶,42%vol,预包装 |
标称生产企业 |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大营山酒业有 限责任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永仁县永定镇祥丰副食店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三氯蔗糖(不得检出),检测值为0.00786g/kg |
检验机构 |
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1-7-23 |
核查处置启动 日期 |
2021-7-23 |
抽样单位 |
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州抽) |
核查处置单位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二)核查处置情况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封存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1)生产(购进)数量:120瓶48公斤 ,已销售数量:16瓶6.4公斤(含样品数) ,库存数量:104瓶41.6公斤 (2)下架封存数量: 104瓶41.6公斤 。(3)召回数量:0 ;(4)未完全召回原因: 零售没有登记购买者信息,仅对部分认识的购买者进行电话联系召回、了解饮用后身体健康情况,所售出10瓶已经消费完。 |
原因排查 |
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造成该批次景谷土坛酒抽检不合格初步分析是生产企业没有严格按照标准生产白酒。 |
行政处罚 |
1.行政立案时间:2021年8月2日; 2.结案时间:2021年9月30日 未立案说明: 无 未结案说明: 无 2.违法事实认定(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项:“(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3.具体处罚种类: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没收经抽检不合格的景谷土坛酒104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
整改复查 |
1.企业整改情况和具体措施:1.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和相关要求,依法诚信经营食品,保证经营的食品质量安全。 2.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正规渠道采购,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登记义务,索取供货商证照资质和生产企业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3.继续收集反馈消费者食用健康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4.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处置工作。 5.每年开展2次经营食品安全自查自纠。 2.整改复查情况: (预计2021年10月9日复查),目前进行点对点宣传。 |
通报移送 |
1.向其他地区、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无 2.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 无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