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高速公路限速管理工作,保障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和云南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优化高速公路限速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坚持依法管理与技术规范相统一
技术规范是前提和基础,依法管理是保障。限速管理要避免将依法管理和技术规范割离,既要严格执行公路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又要满足公路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要重点解决限速值与法律法规和公路技术规范脱节、限速设置过低、设置不当等突出问题。要加强高速公路限速值的科学论证,依法依规确定高速公路限速值,合理设置限速监控设施。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对法律法规没有严格限制的,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定随意降低限速。对公路技术规范没有特殊限定的路段,不得随意降低限速。
(二)坚持限速标志与具体路段相统一
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要综合运用各类标志标线的作用,发挥不同标志标线的组合功能。限速标志是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其中一种,要防止过多依靠设置限速标志管理的简单做法,提高人性化服务能力。限速标志要更加突出提示功能,更加突出其作为驾驶人员行车的参考作用。不同阶段按不同标准设计的高速公路、同一路段不同线型和特殊路段、不同车型实施不同的限速标准,实行差异化管理。通过科学设定限速值和限速监控设施,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行车秩序,充分发挥高速公路快速、便捷通行的社会效益。
(三)坚持科学设置与从严控制相统一
限速标志设置不合理,车辆高速行驶中车速急剧变化,在行车舒适度和安全性方面同样具有影响。要处理好科学依据与管理需要之间的关系。《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过4次修订,高速公路在设计速度、最小平面曲线半径、最大纵坡等主要指标的交通安全保障性上有了较大提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的行业管理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是具体的管理主体,要按照“老路优化”、“新路严控”的原则调整设置在用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按照新的公路设计标准设置新建高速公路限速标志。
(一)限速优化调整措施
1、一般路段限速
(1)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及以上的高速公路,小客车最高限速120公里/小时;其他车辆最高限速100公里/小时;长500米及以下隧道与主线同速。
(2)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的高速公路,小客车最高限速110公里/小时;其他车辆最高限速90公里/小时;长500米及以下短隧道与主线同速。
(3)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的高速公路,小客车最高限速100公里/小时;其他车辆最高限速80公里/小时;长500米及以下短隧道与主线同速。
2、特殊路段限速调整
限速值按照调整后该路段最高限速降低10公里/小时。
(1)长500米以上中长隧道。
(2)对应设计速度其平面曲线最小半径采用了极限值路段。本条主要适用于2010年以前建成通车、且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的高速公路(楚雄一大理一保山一龙陵、峨山一元江一磨黑等路段)。
(3)采用2014年以前《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建设的高速公路连续10公里以上的长大坡下坡路段、道路交通事故较多路段。本条主要适用于少部分于2010年以前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蒙自一河口、武定一元谋、罗村口一富宁等高速公路的部分路段)。
(二)完善测速路段提示标志
特殊路段的限速值与前后道路不一致、限速值差超过20公里/小时的,采取提前1000米、500米预告或逐级限速等方式,提前设置限速原因提示牌和逐级降速标志,引导车辆平稳减速,避免“断崖式”道路限速。对同一路段不同车型限速差超过30公里/小时的,原则上速差控制在20公里/小时,并完善相关标志标牌。
(三)合理设置测速监控设施
高速公路一般路段不设置测速取证设备,高速公路测速取证设备主要设置在公路通行秩序较乱、交通事故较多的特殊路段。因安全管理需要,确需设置测速取证设备的,在同一路段、同一方向间距不得小于30公里。进出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立交桥匝道一般不设置测速取证设备。
(四)公开公示限速测速信息
利用多种媒体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示高速公路限速值、测速路段及点位等信息,公布测速路段的限速值及限速原因。加强交通违法信息告知力度,利用短信、微信、手机App等渠道,向当事人及时告知交通违法信息。
(一)排查清理制定方案阶段(2020年12月1—10日)。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优化调整要求,对高速公路限速标志和测速装置进行全面排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公路限速标志排查工作,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测速装置清理排查工作。排查完毕后,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安交管部门、路政管理机构,按照一路一方案的要求,联合制定调整方案,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
(二)调整更换阶段(2020年12月11—31日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按照调整方案对限速标志进行拆除、更换;公安交管部门按照调整方案对高速公路测速取证设备进行调整或规范。调整工作完成后,省级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将适时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导航提示等进行更新。
(三)长效治理阶段。本次高速公路限速标志和测速取证设备调整更新后,任何地方和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新增限速标志和测速装置。因特殊路段交通管控需要增设测速取证设备的,必须报省级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审批后方可设置,并向社会公示,经省级公安交管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设置和使用。
(四)新建和在建高速公路,在工程规划设计和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设置限速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