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
1) 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2) 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4) 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5) 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6)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7) 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
8) 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
9)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