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亲自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或者由继承人申请。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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