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就镇积极探索创新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聚综治、警、法、司及各村调解之力,充分运用“解决、解释、解困、解气”工作法,切实做到“调处、调解、调和”,有力推动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成功严防极端案事件发生,共同筑牢社会和谐稳定防线。
聚焦“解决”,精准发力破难题。深入排查,找准问题根源。建立常态化矛盾纠纷排查机制,组织社区民警、驻村辅警深入基层一线,通过定期走访、群众反馈等方式,全面收集各类矛盾纠纷信息。对排查出的问题按照365工作法进行梳理分类,分析矛盾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为精准解决问题提供依据。分类施策,高效解决问题。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涉及领域和复杂程度,制定针对性解决方案。对于简单矛盾,当场协调解决;对于复杂问题,及时汇报后组织综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法庭、村委会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注重“解释”,畅通沟通消误解。主动公开,信息透明促理解。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通过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多种渠道,及时发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道路管控、治安管控等信息,确保群众知情权。同时,在极端天气、活动安保等调整过程中,提前发布信息,有效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矛盾。耐心沟通,消除群众疑虑。面对群众的质疑和疑问,始终保持耐心和热情,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说明。在处理矛盾纠纷时,邀请司法所、法庭相关人员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针对群众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如在某起赡养老人纠纷中,子女对赡养老人存在误解,民警多次上门与群众沟通,详细解释赡养老人的依据,工作顺利进行中。

着力“解困”,雪中送炭暖民心。关注民生,解决实际困难。把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作为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切入点,加大对困难群体的信息帮扶力度,充分发挥与卫生、教育、人社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作用,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积极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当场了解生活、就业、医疗等方面的政策,有效缓解因群众生产生活不便引发的社会矛盾。整合资源,形成帮扶合力。积极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方资源,共同为困难群众提供帮助。搭建社会救助平台,引导爱心企业、慈善组织等参与扶贫济困活动。例如,联合本地企业开展“就业帮扶行动”,为贫困家庭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生活困境,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善于“解气”,春风化雨润心田。倾听诉求,给予情感关怀。在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注重倾听群众诉求,让群众充分表达内心的不满和委屈。民警以同理心对待群众,给予他们情感上的关怀和安慰,让群众感受到被尊重和理解。在处理一起邻里纠纷时,一方居民因琐事与另一方发生激烈争吵,情绪激动。民警先耐心倾听其倾诉,待其情绪稍微平复后,再进行调解,有效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激化。心理疏导,化解负面情绪。针对部分群众因长期矛盾积累产生的负面情绪,邀请司法所、法庭专业人员共同开展群众工作。帮助群众正确认识矛盾,引导他们以理性平和的心态看待问题,积极面对生活,同时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引导工作,有效化解他们的负面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强化“调处”,规范流程提效率。完善调处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持续巩固矛盾纠纷“365”工作法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做实命案防控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对群众反映的矛盾纠纷,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登记、第一时间分流处理。建立调处台账,对矛盾纠纷的受理、调处、反馈等环节进行全程记录,确保每件纠纷都有迹可循。加强部门协作,形成调处合力。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打破信息壁垒,形成工作合力。针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及时将信息汇报综治中心后成立联合调处小组,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协同推进矛盾化解。

深化“调解”,多元方式促和谐。强化人民调解,筑牢第一道防线。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对12名驻村辅警的管理,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调解水平。在农村地区,充分发挥12名“驻村辅警”的作用,在12个村委会成立“警务室”,及时化解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等民间纠纷,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推进专业调解,提升调解专业性。针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矛盾纠纷,如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婚恋纠纷等,及时商请相关领域人员、法律顾问、行业代表等参与调解工作。利用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科学、合理的调解方案,提高调解成功率。
追求“调和”,标本兼治固成果。注重源头治理,预防矛盾纠纷发生。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以“八五”普法为契机,通过开展“法律进社区”“法律进企业”等活动,普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同时,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跟踪回访,巩固调解成果。完善矛盾纠纷调解回访制度,对已调解成功的案件定期进行回访,了解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满意度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调解后出现的新问题,防止矛盾纠纷反弹。通过回访,对当事人进行法治教育和思想疏导,巩固调解成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