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实施意见》(云农政改〔2019〕6号)精神,按照州农业农村局的工作要求,为认真开展好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工作,结合全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是重点,产业兴旺需要资金、人才、技术及土地资源等要素的聚合。土地(指农户家庭承包地)经营权入股龙头企业和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有效促进土地与资金、技术、农村人才等现代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让农民分享农业全产业链利润,拓展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强保障。
二、试点原则
(一)落实“三权分置”,严守政策底线。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的各项权能。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依法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
(二)遵循市场规律,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客观反映土地等要素的实际贡献和稀缺程度,按照市场规则协商确定入股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土地经营权入股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发展。充分考虑地域差异、经济基础及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鼓励探索形式多样、符合实际的入股方式,不搞强迫命令、盲目攀比和“一刀切”,要边试点、边总结、边发展。
(四)强化风险管控,维护农民利益。承包农户可以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依法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并向发包方备案。土地经营权入股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永仁县二轮承包期限199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入股的土地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能降低耕地的基础地力,严禁入股土地“非农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制度。鼓励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让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中有稳定收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贯彻执行《楚雄州农业局关于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进行监管的意见》(楚农通〔2016〕218号),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五)精心安排部署,分步稳妥试点。各乡镇要结合农业产业发展和产业扶贫工作实际,重点选择农业发展基础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扎实、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组织健全,矛盾纠纷较少的村(居)委会选择1个试点先行开展,在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再在全面开展。
三、试点任务
(一)探索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实现形式。试点工作以“先租后股”的形式为主先试行2年以上,让农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稳定良好的经济效益之后再以“保底收益+按股分红入股。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方式、期限、占股比例以及经营权出让方是否参与入股主体的经营和决策等具体条件,由入股双方平等协商,并制定书面《入股协议》合理确定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
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推进相关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经营,加强财务管理,依法主动向入股(出租)的农户(成员)和社会公示相关信息,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调查监测,依法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运行机制。一是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经营权评估作价机制。二是经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备案,建立依法依规对土地集中连片整理改造和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再流转和抵押机制。三是明确权利义务及收益。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提倡同股同权同责,按股份比例分享决策权、分取收益、承担责任;经全体公司股东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实行股、权、责差异化配置。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财务情况依法向农户(成员)公开。四是加强监管,提供保障。妥善处理农户退出问题,通过限定最短入股期限、调换地块等方式,稳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土地经营的预期。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后,农户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回购土地经营权。
(三)发挥土地经营权入股对脱贫攻坚的重要作用。各乡镇要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与脱贫攻坚、产业扶贫结合起来,有关财政资金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所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探索财政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和土地经营权入股联运的有效方式,建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的紧密联结机制,拓展带动贫困群众脱贫增收路子,增强产业扶贫的动力和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优化入股政策
1.明确入股条件。已妥善化解土地确权遗留问题,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至农户手中的承包地方可参与入股,入股最短期限参照不少于一个农作物或畜禽生长周期计算;入股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在本地稳定发展农业产业三年以上,有经常性的用工,有银行证明的良好信誉,有明朗的市场发展前景和发展思路,至少有当年的产品销售合同,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土地流转金及相关税款情况,无涉黑涉恶举报线素,无违法违纪行为。
2.建立配套制度。配套建立完善的土地经营权价格评估体系,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执行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风险提示制度,执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有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为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提供保障。
3.明确注册登记形式。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由申请人对入股的注册资本数额、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实缴的,按照注册资本实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农民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予以登记,由申请成员对土地经营权合法性负责。
(二)开展前期调查,择优选择试点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土地承包农户和企业(合作社)的分类问卷调查表并指导各乡镇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工作要突出农户、企业、合作社入股意愿,分红方式,股东权益分配,风险防控等内容,为试点工作的开展提供第一手材料。县级行业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宣传,提高农户、企业对政策的知晓率和支持率。各乡镇要根据调查结果,择优选择1-2家企业或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展试点工作。
(三)加强工作督导与跟踪服务
县级行业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日常指导、调查监测,妥善处理入股中的各种纠纷,依法保护农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引导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作价出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要合法规范经营,要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主动公示相关信息,主动接受行业部门的监管。县级行业部门要加强对入股土地的用途管制,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监管,严禁借土地经营权入股之名违规搞非农化建设。
(四)加强协作配合和支持力度
县级行业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作价出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纳入相关财政支农政策、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范围。推动解决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抵押物少、贷款难的问题,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土地经营权入股需求的保险产品、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为农民的“保底收益”和土地经营权回购提供保险保障,提高抗风险能力。落实涉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结入股的做法和成效,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和举措,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推广力度,引导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