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楚雄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楚民发〔2021〕17号)有关规定,经与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等单位研究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及补助水平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补助水平。2021年,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60元/人.月,补助水平不作调整,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补助水平。2021年,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770元/人.年,补助水平不作调整,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1年,全县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858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工作要求
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各乡镇要精心组织好此次提标工作,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确保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全州保持一致,新公布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提标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永仁县民政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