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卷烟市场资源,依法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永仁县市场特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永仁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的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本方案中设置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是以经营烟酒、饮料、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为主的便利店、食杂店、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其他与经营预包装食品、食杂等无关的经营场所原则上不设置零售点。
第四条 永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二)市场导向原则;
(三)服务社会原则;
(四)受理在先原则;
(五)尊重历史原则。
第六条 永仁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七条 采取距离限制、小区域总量限制、总量+距离限制、法定不予许可情形和特殊情形五种类型。分别对城区、乡镇、村组和特殊区域设定布局标准。充分考虑县域社会、经济、人口、消费以及城镇规划等方面发展因素,结合当前许可证发放和卷烟销售情况,为保证卷烟经营户盈利水平,稳定卷烟市场价格,提升卷烟市场状态,全县许可证合理布局总体规划如下:一是全县总体规划零售户比例按人口数的5.6‰进行布局。全县城区及乡镇卷烟零售点发展规划原则上控制在上述范围内,特殊情况按相关规定办理;二是根据全县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经营需求、商业网点、区域规划、政策支撑等因素,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尊重历史、受理在先、分类施策、逐步到位”的工作原则,规范卷烟零售户的经营行为和竞争行为,按照合理化布局依法依规办理零售许可证。
(一)城区:
城区道路两侧商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具体范围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区域内的3个社区居委会,即苴却社区、龙头山社区和小汉坝社区。
(二)乡镇:
1.乡镇道路两侧商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具体范围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区域内已经自然形成的具有商业服务功能,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在乡镇(街道)中相对较强的道路,以及乡镇内因历史原因自发形成的集市。
2.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拥有100户村民以上的自然村可以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村民可增设1个零售点。
(三)特殊区域:
1.居民住宅小区:
小区住户在200户以内,可设立 1 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200 户可增设 1个零售点。
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或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居民住宅小区的临街门面,面朝小区外部经营,则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道路设置规定设置零售点。
2.工矿厂区:
工矿厂区内为满足员工消费需求,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便利店、服务部等经营场所,职工人数200人以内的只可设置1 个零售点,每增加 200 人可增设 1 个零售点。
3.集贸市场:
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内部,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店面内外相通的,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道路设置规定。
4.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区:
指火车站、汽车站内部的固定经营商户,最多可设置1个。若面向外部经营,则按照所在位置所属区域街道路段标准进行设置。
5.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
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加油站便利店在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符合法定办证条件的,遵循“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单侧的经营性场所总量控制设置 1 个零售点。
6.大型商场:
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内部零售点数量应不超过2 个,单层零售点数量限 1 个。
7.旅游休闲区:
每个旅游休闲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总数不超出2个,且每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 100 米。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方案第十条情形的,不受间距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除外):
(一)拥有100间以上客房的宾馆、酒店、招待所。
(二)零售点所在楼层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 12小时/天以上的超市内。本方案所称的超市是指采取开架自选销售方式、在收银处统一结算,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适用品需求为主要目的零售业态。本方案所称的经营面积,是指营业场所的实际面积,不包括仓储、车库等面积。
(三)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 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
(四)部队、监狱或看守所等对内经营需要的。
第九条 属于社会特殊群体(包括:1.残疾人;2.军烈属;3.退役军人;4.建档立卡贫困户;5.低保人群),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理。
第十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的: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存在以下情形的: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1)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等;(2)居民楼内公用巷道、起居室、居民楼阳台、楼梯间、地下室、储藏室、车库、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3)经营场所未装修或正在装修施工中,不能达到基本经营条件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5.经营场所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低于 25 米的;
6.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楼宇内。
(三)经营模式存在以下情形的: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所在区域为以下特殊区域的: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围: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城区100米、乡镇 50 米、村组30米范围内。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4.已被政府规划为拆迁或征用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经营业态为以下业态的:
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祭祀用品、学生用品、玩具、婴儿用品、保健品、花草、宠物、农作物种子、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如擅自改变主营业务为上述业务类型的,经核查责令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按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的程序办理,直至注销该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一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方案的,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除外)。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本方案在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设定的零售点维持现状,以后将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违规淘汰等综合调控手段逐步调整优化。
第十四条在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时,应当严格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则,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方案所称的间距,是指申请办证地点与其道路同侧左右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距离,以安全行走可通行道路为测量基准,不考虑翻越护栏、横穿街道、绿化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通行距离。测量起始点为以商铺的两个中心点为测量基点;零售网点间距测量时必须使用测量工具,且误差不超过1米,测量时必须申请人、专卖管理人员共同在场完成,并书面认可。
第十六条 本方案的经营业态分类,是根据《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18106-2010)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的规定,划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等七种烟草制品零售业态类型。
第十七条 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第十八条 本方案所称“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解释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该经营场所面向公众正常经营,即至少有独立面向公众正常开放经营的门面和醒目的标识;该经营场所与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
(二)与住所相独立。指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可视范围内无生活用品。住所是指摆放日常生活用品,用于生活居住的场所(如果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门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的情况,由2 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到现场实地勘查确认。
(三)经营场所为固定房屋,应有相关产权证明或合法占有证明,不包括活动板房、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等。
(四)货物存放地(包括仓库、储藏室、储物柜)一律视为经营场所附属地方;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监督检查。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进行如实说明。
(五)经营场所内应当设置经营卷烟所需的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专门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并保证该柜台持续存在且能满足经营卷烟的需求。
(六)零售点应当设置在有正常客流、能对外营业、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地点和地段。经营场所营业时间应能够保证卷烟送货、市场检查、客户服务时间。
第十九条 如果发生影响较大的许可争议,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解决。
第二十条 本方案中的“以上”、“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由永仁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自 2021 年11月 1 日起施行,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原用的《永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2021年1月1 日发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