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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露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年11月2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进一步保护我县野生松露资源,维护松露林地权属人合法 权益,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遏制因滥挖滥采致使松露资源和 生长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不良态势,严厉打击盗采滥挖松露资源 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采收松露资源,促进松露的科学保护、合 理开发和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采取加强松露资源保护的紧急措施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定松露禁采期

根据松露资源的生物学特性,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为 松露资源的禁采期。禁采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当年生 松露采集、收购、加工、销售等活动。

二、严格依法保护松露资源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松露属于森林资源,是属于林权所 有者和经营者所享有的合法财产,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侵犯。林 权权属为集体统一经营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松露保护公约, 落实专人管理。林权属个人的,由林权权利人履行管护职责。林 权属国有的,由国有林场负责管护。禁止任何个人和组织非经许 可进入松露资源区盗采滥挖松露资源。

三、加强松露资源原产地管护

松露产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在松露产区主要 入林路口设立松露保护劝导点,对进入松露林区的人员进行登记 和警示教育,防止其实施违法违规采挖松露的行为;松露产区各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对发生在本区域内的违法违规采 挖松露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所有进入松露林区从事采挖松露的 人员,应当自觉服从林草工作者、护林人员及公安机关等执法人 员的管理,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切实加强松露资源保护执法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永仁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松露采挖、收 购、销售和加工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下 列行为:

(一)禁止破坏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 护标志。

(二)损坏松露宿主植物或破坏森林资源和松露生长环境的, 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 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惩。

(三)违反本通告收购、销售、运输松露的,由市场监督管 理机关依法处罚。

(四)农民和个体商贩在县城市区非法占道销售或经营松露 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依法处罚。

禁采期内,由林草执法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公安及松露产 地乡镇参与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特别是对未经批准的外来 人员进入松露原产地进行盗采滥挖、收购、加工、销售等活动的, 依法给予严厉的处罚。

五、规范松露资源的采挖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挖直径小于1厘米、未成熟的松露, 禁止采取刨挖的方式掠夺性、毁灭性采挖松露,违者由林草、自 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等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每年11月至次年 3月是中国黑松露成熟期,方可采挖;采挖时可用松露犬帮助寻 找,用齿稀疏的耙顺树根生长方向采挖,尽量不损伤幼根,采收 后将土壤和枯枝落叶回填,以保护松露的生长环境。

六、建立完善松露保护村规民约

松露产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履职,指导各村委会通 过制定村规民约的方式,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优势,向广大人民 群众普及松露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到相关政策法规措 施家喻户晓,引导群众正确处理松露资源严格保护与科学合理开 发和永续利用的关系,增强群众保护松露资源的责任心和自觉性。

七、加强行业自律

全县松露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的规 定,自觉服从保护松露资源保护的各类约定,严格遵循松露产业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收购、加工、运输、销 售松露,不得在禁采期内收购松露,不得收购直径小于1厘米的 松露,不得收购未成熟松露。违者除依法进行处罚外,由新闻媒 体进行曝光通报批评。

八、积极鼓励监督和举报

积极鼓励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和举报违法违规采挖、收购、加 工、销售松露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后,给予相关举报人员适当的 奖励,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保护永仁松露资源。

举报电话:

永仁县公安局:0878-6712823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0878-6712894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78-6718222

永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0878-6711857

九、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永仁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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