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四季度至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是烟花爆竹产销旺季,生产经营活跃,库存产品增加,安全风险增大,安全生产工作面临复杂严峻的形势。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论述及中央、省、州、县领导的指示批示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严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及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现将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整治。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全覆盖安全检查,认真对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基本安全条件,坚决关闭取缔经营、储存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零售户)。监督企业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落实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健全安全风险清单和整改台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法、依法处罚,并纳入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管理。
二、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储存安全管控措施。要督促指导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结合疫情形势、价格波动、市场需求等因素,准确研判本企业储存能力、库存现状和市场要求等情况,合理、审慎安排进货,严禁超量储存,严禁仓库超高堆放或者堵塞通道。严厉查处和打击整治利用出租房、闲置厂房、仓库等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三、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监管。县公安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加大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强化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控,坚决打击整治承运单位、车辆、人员涉嫌违法运输行为。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对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要对全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运输、配送烟花爆竹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等情况进行排查核查,要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危险品查堵责任,履行安全检查和告知义务,严禁乘客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品乘车。
四、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县应急管理、县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严厉查处企业经营违禁、超标、假冒产品的行为。县、乡镇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对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的,要依法从严从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五、持续保持烟花爆竹“打非”高压态势。要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应急、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结合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适时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联合执法。对组织参与非法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等规定依法严肃惩处,依法追究其治安管理或刑事责任。要公布举报电话,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并通过宣传典型事故和查处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主动举报相关非法行为。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追责问责,对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联合执法中推诿扯皮、懒政、怠政、不作为的部门和人员,要及时移交纪检部门严肃查处。
六、严肃查处以烟花爆竹为名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县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网信办、消防救援等部门,要严格规范冷光烟花、“加特林”等“网红”产品生产、经营、燃放行为,坚决打击取缔将钢丝棉等不属于烟花爆竹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用于燃放及相关生产、经营、运输行为,坚决打击取缔以“电子烟花”为名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严禁销售规格、结构、药量、燃放形式等超标违禁的产品,严禁向零售店(点)和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将单位个人燃放类产品经捆绑、组装改变燃放形式后销售。
七、加强烟花爆竹安全信息化管理。加强对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规范使用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按规定张贴流向标识码并出入库扫描录入系统,确保实际库存量与系统登记库存量一致。积极探索推行烟花爆竹零售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用,实现线上线下协同监管,确保全时空、无遗漏、无死角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