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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工伤认定公示(2023)第3号

日期:2023年04月26日   作者:   来源: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的规定,现将黄忠丽等10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黄忠丽,女,永仁哲林实业有限公司劳动用工,2022年6月1日下午15:30分左右,黄忠丽与同事在哲林芒果基地五区地里打农药,在抬药桶倒药水给同事的过程中,不慎伤到腰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李桂生,男,永仁县第一中学事业聘用合同用工,后勤炊事员,2023年2月16日(周四)早上,李桂生与同事在永仁县第一中学食堂做学生早餐,和面蒸包子、馒头,大约4时40分左右,和面机转动不顺畅,李桂生在操作过程中不慎右手被和面机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丁晓燕,女,永仁县人民医院事业聘用合同用工,护士,2023年3月10日上午10:30分左右,丁晓燕在永仁县人民医院消毒灭菌室用推车推器械时滑倒扭伤右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鲁绍娟,女,永仁县人民医院劳动合同用工,护师,2023年3月23日下午19时左右,鲁绍娟遵医嘱带患者前往放射科进行CTA检查,在操作高压注射泵抽取药物过程中,因注射泵故障,右手手指被夹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彭建鑫,男,云南兴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用工,2023年4月5日(星期三)上午9:00左右,彭建鑫与同事在玫瑰阳光城-阳光康养国际度假社区项目(二期)B区10号楼负一层支模,在使用电锯过程中,不慎锯到左手拇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余秋丽,女,云南省楚雄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永仁分公司劳动用工,2023年3月31日15:10分左右,余秋丽到中国农业银行永仁县支行营业室大厅存公交车票款时,不慎摔倒,导致右肱骨、右肩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善朝俊,女,永仁县中医院事业用工,2023年3月30日(星期五)上午8:30,根据安排,善朝俊到永仁县医保局协助医保数据审核工作,12:30左右结束后,从永仁县医保局楼梯到摩托车停放处骑摩托车准备回家时,不慎摔倒致使左侧腰腹部、下颌、双侧膝关节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黎有贵,男,永仁县民族中学教师,2023年4月10日(星期一)上午8:30左右,黎有贵与同校的数学教师到永仁一中参加教研活动后返回学校上课途中,在永定镇苴却路丽苑花园小区与民族中学的岔路口转弯时,黎有贵驾驶的云EJY84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张必发驾驶的云A9A615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黎有贵后肋骨折受伤,报警后经过交警裁决张必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黎有贵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殷俊丽,女,永仁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劳动用工,2023年3月29日上午7:45分,殷俊丽驾驶电动车从城市花园到永仁中西医结合医院上班,到永仁县城区仁民路环岛时,与赵燕琼驾驶云E27N18车在进入环岛路口两车发生刮擦,造成殷俊丽腰扭伤,臂部皮肤软组织钝挫伤,经交警方裁决,赵燕琼负全部责任,殷俊丽无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黄柱,男,永仁嘉涔废渣综合利用厂劳动用工,2023年4月8日(周六)下午,黄柱与同事在永仁嘉涔废渣综合利用厂机修车间工作,大约15:00左右,车间同事把拆卸下来的汽车液压升降油缸拿到机修车间修补,黄柱在使用气割枪切割液压升降油缸时,油缸内的余油受热燃烧,火焰喷出,把正在切割作业中的黄柱左眼和面部烧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内向永仁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通讯地址: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股

邮编:651499

联系电话:0878-6713612

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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