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的规定,现将李锦成等6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锦成,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永仁县分公司职工,2024年2月2日(周五)上午11:10左右,李锦成在永定烟叶站综合楼进行安全检查时,不慎从综合楼跌落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拟认定为工伤。
2.倪芳燕,女,永仁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2024年1月26日(周五),倪芳燕与同事到永仁县永兴乡昔丙村委会灰东组查看案件争议现场,并进行现场调解工作,下午14:20分左右,倪芳燕在行走途中不慎踩滑跌倒导致右脚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王燕,女,永仁天马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劳动用工,2024年2月4日(周日)下午,王燕与同事在永仁天马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上班,15:32左右王燕到阳台上厕所,洗手回到办公室门口时,因地板湿滑不慎跌倒导致左脚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李仁吉,男,永仁嘉涔废渣综合利用厂劳动用工,2024年3月24日(周日)晚上,李仁吉与同事在永仁嘉涔废渣综合利用厂熔炼炉车间工作,大约23:00分左右,因车间4号料仓仓门被原料卡住无法下料,李仁吉前去处理,处理过程中铁粉溅入双眼导致其眼睛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李世庚,男,永仁县民族中学职工,2024年3月27日(周三)上午8:58左右,李世庚巡查完学生宿舍回值班室过程中,不小心绊到值班室门槛致使身体失去重心而前倾撞到办公桌边缘,导致嘴唇、牙齿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陈薪穗,女,永仁县公安局民警,2024年3月14日(周四)凌晨1:00左右,陈薪穗与同事在永仁县维的乡的鲁村委会新村组一村民家中开展工作时,不慎跌倒在村民家中,导致陈薪穗左脚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内向永仁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通讯地址: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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