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永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永政通〔2024〕2号)规定,现将2024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县城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本着合理、便捷、有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永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征收,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居民户(含暂住户)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每月按10.00元/户收取,一次性收取120元。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其在职人员(含临时工)或驻地人员总数为依据,按3.00元/人/月收取,可由单位公用经费列支。机关食堂(不对外营业)的垃圾处理费按饮食业标准减半收取。
(三)学校按在校非义务教育学生计算,按2.00元/人/学期收取,在校学生所产生的垃圾处理费由学校缴纳,学校不得转嫁向学生收取:学校食堂垃圾处理费按饮食业标准减半收取。
(四)宾馆、旅社、招待所,每月按6.00元/床收取,内部设有KTV、茶室的按娱乐业的标准计收、餐饮部按饮食业标准计收。
(五)医院、诊所,按2.00元/床/月收取;不设床位的普通诊所按0.80元/m2/月收取;产生的办公垃圾按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标准收取;医院食堂按饮食业标准减半计收;医疗废弃物处理费另行收取。
(六)饮食业,按1.50元/m2/月收取,含正餐、早餐、夜市烧烤等,按使用面积计收。
(七)休闲娱乐业,按0.80元/m2/月收取,包括KTV歌舞厅、影像厅、网吧、茶室、酒水吧、美容美发、按摩、熏蒸保健泡脚城、沐浴场等,按使用面积计收。
(八)商铺,按1.00元/m2/月收取,含商场、超市、药品经营、副食、服装、百货、五金、建材、电器、各种营业网点等店铺,按使用面积计收。
(九)加工业(副食加工、食用菌加工、屠宰、家具加工、五金加工等),100m2以下(含100m2)按1.50元/m2/月收取;100m2以上的大型加工点,按2.00元/m2/月收取,按使用面积计收。
(十)废品收购点,按0.80元/m2/月收取,按使用面积计收。
(十一)汽车修理点,按0.80元/m2/月收取,按使用面积计
收。
(十二)停车场、加油站,500m2以下(含500m2)按100.00元/月收取,500m2以上,按150.00元/月收取,按使用面积计收。
(十三)洗车业,按一台清洗机30.00元/月收取。
(十四)室外临时摊点,各种摊点,水果、饮食摊点,按2.00元/日收取;蔬菜、水果200公斤以上,按10.00元/日收取。
(十五)集贸市场,按0.30元/m2/日收取,按实际占地面积计收,市场内商铺按经营类型另行核算。
(十六)单位(个人)临时委托清运处理垃圾、化粪池粪便或以垃圾量计价的单位(个人),按110.00元/吨收取,垃圾、粪便(桶为环卫部门提供的标准桶),按11.00元/桶收取。
(十七)建筑施工工地人员生活垃圾处理费,按2.00元/人/月,由建筑企业支付。
(十八)单位自收运至垃圾中转站的生活垃圾,按20.00元/吨收取。
(十九)单位自收运至垃圾处置场的生活垃圾,按10.00元/吨收取。
(二十)单位改建、扩建或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按90.00元/吨收取。
三、征收方式
(一)居民用户的垃圾处理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缴纳:
1、有物业的小区,经与环卫主管部门协商签 定委托书后方可代收。
2、酒店、商铺、门店、居民户等也可主动到指定收费单位进行交费。
(二)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迅速组织开展自检自查,排查单位职工2024年垃圾处理费缴纳情况,按职工名册统一征收由单位统一清缴。
四、征收时间
2024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自10月1日起开始征收至12月30日止。
五、指定收费单位地点
永定河东路龙头山公厕斜对面(永仁智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5096470284(何启芹)
六、相关说明
对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请广大市民和单位积极支持配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共同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贡献力量。
特此公告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