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动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水利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厚植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核心,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促进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培育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动力,塑造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
到2029年,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制度框架、支持政策、标准体系和工作机制基本构建,水土保持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能力有效提升,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一批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交易,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格局基本形成。到2035年,完善的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全面建立,水土保持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能力显著提升,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格局有效形成,为基本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价值核算
(一)核算依据。各地应依据《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试行)》(见附件),结合《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试行)》和当地实际,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鼓励地方健全核算标准体系,进一步丰富完善水土保持生态产品类型和具体算法等。
(二)开展核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以小流域为单元,充分利用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气象、林草、统计等部门公报、监测相关数据,结合实地踏勘、市场调查等方式,组织开展价值核算。
(三)评估价值。各地应依法依规明确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涉及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以及个人资产权益归属。在当地政府组织领导下,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考虑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投资主体和产权主体,依法依规确定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交易的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出让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评估。价值评估以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为基础,科学确定拟交易的产品价值,作为交易的参考价。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
三、转化交易
(四)公开交易。各地应依法依规确定交易方式。出让方可依托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生态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基本信息、评估结果、可经营开发形式、经营主体范围及拟交易价格等。企业及个人均可作为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公开交易,获得水土保持生态产品的经营权。出让方应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等,依法依规公示经营主体。各地可通过举办推介会,线上云交易、云招商等渠道,加大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推介力度。
(五)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后,出让方和经营主体签订交易协议或经营合同,明确收益使用方向、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经营主体的水土保持生态保护责任,双方权利和义务,经营期限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制作并对经营主体发放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凭证。
(六)收益分配。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收益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拥有、谁受益;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应统筹考虑相关方的利益,依法依规保障投资主体、经营主体、所在区域集体组织和村民权益,同时反哺所在县域水土流失重点治理或水土保持功能巩固提升。原则上涉及集体资产的收益应用于村庄基础设施改善和村民创收共富,涉及个人资产的应全额兑现支付给个人。
四、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水土保持协调机制作用,加大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推进力度。各级水利、发展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政策协同,推动更多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项目落地。各地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出一批实践案例,为拓展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健全实现机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八)抓好产品培育。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以小流域为单元,组织编制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培育目录清单,按程序纳入国家层面生态产品目录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积极支持纳入目录清单范围的项目建设,水利部将按照现有渠道支持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各地要完善政策制度,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产品培育并完善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九)加强金融支持。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探索生态产品抵(质)押。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立足职能定位,加大对生态产品经营主体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水土保持生态产品项目支持,按照商业可持续性原则在融资成本、贷款期限、还款安排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水土保持生态产品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十)健全补偿机制。鼓励地方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分类补偿制度。鼓励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地方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十一)强化监督指导。各级水利、发展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全过程各环节监督指导,严禁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交易;严防以抢占优质资源、骗取政策补助为目的或严重失信的主体参与经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监测交易后区域水土保持功能情况,对水土保持功能提升明显的,支持经营主体在经营期满后享有转化交易优先经营权;对水土保持功能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退化或降低的,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协议或合同解除其经营权。经营运行期间,区域内发生人为水土流失危害事件并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损害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