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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202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日期:2024年10月10日   作者:   来源: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楚雄州202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为全面提升我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水平,推动我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经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审定,现将《楚雄州202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楚雄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202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 号),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工作,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营造更优诚信社会环境,进一步推动楚雄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质增效,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工作目标

围绕“持续巩固2023 年全省综合绩效考评成果,强化建信基础,有效加强管信、用信工作”的总体目标,实现信用信息归集 扩围提质,充分发挥信用数据要素价值;扩展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领域,推进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在重点领域应用;依托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创新推广“信易贷”模式,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覆盖率、可得性、便利度;丰富惠民便企信用应用场景,力争“信易+”案例在全国、全省示范推广;确保州级和楚雄市城市信用监测国家排名争先进位;充分发挥信用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夯实信用数据基础

1. 规范信用信息目录管理。落实国家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根据《云南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进一步细化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规范、标准。各县市、州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补充目录,规范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信用信息。(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2. 推动信用数据扩围提质。持续推动水、气等相关信息归集。加大司法裁决、经营管理、发展创新、监管评价、合同履约等专项信息归集力度。实施数据治理,实现“双公示”合规率达100%,迟报率、瞒报率“双清零”及行政强制等5 类行政管理信息合规率持续提升的目标。信源单位要做好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工作。(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司法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3. 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要求,建立完善信用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完善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制度,强化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人员、技术资源保障,强化系统、平台安全管理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推进信用新型监管,促进行业信用共建

4. 加强承诺践诺管理。推动各类审批服务事项广泛使用信用承诺制,结合实际编制信用承诺事项清单,逐步推进信用承诺书文本和信息标准化建设,健全承诺践诺信息归集记录、履约践诺情况追踪更新相关工作机制,将承诺践诺信息数据及时推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州发展改革委、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5. 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持续推进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政务服务部门的查询使用,有序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领域。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全面开展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工作,进一步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按季度推送至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分级分类监管。落实国家、省出台的各行业领域信用监管政策,持续拓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覆盖的监管部门和领域数量。(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医保局等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农村信用环境

6.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优化信用评定工作机制和模式,保障工作可持续开展。推广“整村授信”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促进农户贷款增量、扩面。进一步扩大“党建+信用”示范村建设试点范围。(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牵头,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7.持续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共享,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采集和更新工作。有序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在信用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发展方面取得实效。(州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牵头,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加强失信行为治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8.规范化、机制化推进信用奖惩。各县市、州级各相关部门遵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对守信主体实施激励措施,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 年版)》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与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联合奖惩案例信息同步反馈。(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9.加大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企业治理力度。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失信企业治理的工作要求,加大对严重失信主体、高频失信行为的通报和治理力度,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尽快履行义务,清理存量、严防增量,切实降低全州失信企业数量占比。(州发展改革委、州中级人民法院、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10.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严格落实《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 号令),推动信用修复提醒函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书同达”,实现信用信息修复提醒全覆盖,提高企业信用修复效率。(州发展改革委、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11.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积极配合省级依托“信用云南”网站开设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受理、归集州内涉及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违约失信投诉。加大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清偿力度,实现信息共享。(州政府办公室、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信访局、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12.强化合同履约信用监管。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等合同信息标准化归集和应用,建立合同履约全流程跟踪监管机制。(州发展改革委、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拓展信用应用场景,提升惠民便企服务质效

13.深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应用推广。用好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楚雄州专区,引导中小微企业在平台注册、认证和发布融资需求。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创新开发适用的融资产品,提升专区活跃度。按照国家标准向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规范化、机制化共享融资授信相关信息,为推进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14.广泛实施信用惠民便企措施。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社会生活等领域广泛探索开展“信易+”工程。聚焦“一老一小”“出 行”“就医”等民生领域“小切口”,拓展养老、托育、文旅、交通运输、医疗、家政等领域惠民便企应用场景,力争在1—2个领域形成新的亮点成效并在全省推广。(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体育局、州民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医保局等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15.提升城市信用建设水平。按照《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2024 年版)》要求,精准对标对表,补短板强弱项,切实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积极探索开展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将创建工作列入计划,严格对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评审指标》,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州发展改革委、州级有关部门,楚雄市人民政府

16.多渠道开展诚信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大诚信典型案例发布、信用政策解读、信用宣传等工作力度,全面推进信用进机关、进园区、进企业、进社区、进村镇等工作。鼓励各行业加大诚信案例宣传,树立诚信道德典范,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我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强化各县市、各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机构人员稳定,统筹推进本县市、本行业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州级各成员单位应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推进本县市、本行业领域信用建设,每半年向州信用办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梳理本县市、本行业推进信用应用工作的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并报送州信用办。(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强化指导考核。各县市、州级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县市、本行业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强信用数据报送和“双公示”迟报漏报瞒报等问题整改力度,切实抓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年度考核的各项 日常工作,为巩固扩大全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果提供有力保障。(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上一条: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告

下一条: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