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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楚雄州永仁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日期:2024年12月17日   作者:   来源:原创    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2月16日我局对楚雄州永仁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2024年12月17日-2024年12月2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 0878-671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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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永仁县永定镇苴却路70号

邮编:651499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2024年12月17日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永环许准〔2024〕6号

永仁县水务局:

你单位提出对《楚雄州永仁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110-532327-04-01-348890)进行审批的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批复意见如下:

一、楚雄州永仁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项目总用地面积2420m2,项目总投资736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56.3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0.76%。主要建设内容:新建农村供水工程17件,工程包含7个自来水厂(宜就镇第二水厂工程的宜就镇第二自来水厂,永兴乡火口三家村片工程的立溪冬杨家田组水厂,宜就镇阿朵所村片区农村供水工程的阿朵所水厂,中和镇进化村委会片区供水工程的六直苴水厂,永兴乡高峰坪、火山片供水工程的立溪冬水厂,永兴乡鱼鲊片区供水工程的鱼鲊水厂,猛虎乡夜苦地水厂供水工程的夜苦地水厂)及周边村庄配套输水、配水工程(输水、配水管道以明管铺设为主,局部埋管)和泵站工程。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现状满足环境质量要求,项目建设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项目的实施可能对大气、生态、声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但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运行过程中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和《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和运行。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期设置告示牌和警示牌,定期对项目沿线生态保护和防护措施及设施进行检查,跟踪生态保护与恢复效果,及时采取后续措施;运行后制定相关的工作规则,避免相关工作人员伤害野生动物。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水厂工程建设施工现场临近道路一侧设置施工围网、防风抑尘网,施工期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过程对施工场地洒水以减少扬尘的飞扬,洒水次数视天气情况而定;易起尘物料料堆采取篷布遮盖,无包装的料堆定期洒水使之保持不易被风吹扬的状态,在施工场地上设置专人负责弃土、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及时清理场地,项目临时表土堆场应使用土工布覆盖,在大风天气应对其进行洒水降尘。

(三)严格噪声污染防治

施工单位应选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从源头上控制噪声排放;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管理,保证施工机械处于低噪声、高效率的良好工作状态;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车辆出入施工场地及经过居民区时,应低速、禁鸣,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影响;生产设备安置于室内,通过合理布局、安装减振垫片等措施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收集沉淀池收集、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运营期,水厂的生产废水经回收水池絮凝沉淀后回用于生产;宜就镇第二自来水厂需对生活污水设置1个容积为5m3的化粪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委托附近农户定期清掏做农家肥使用。

(五)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建筑垃圾合理回收利用、妥善处置。鉴于宜就镇第二自来水厂规模较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泥量较多,污泥应经板框压滤机脱水后资源化利用。

(六)严控环境风险

对自来水生产反应沉淀池、回收水池及水厂生活污水化粪池、污水管道做好防渗、防雨、防溢流措施,同时加强管理和日常维护,防止泄漏;为预防次氯酸钠泄漏,对其储存点应做到防雨、防晒、阴凉、通风,并在储存设施四周设置围堰;强化风险意识、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设置专人管理维护。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单位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如项目建设和运行需要取得其他行政许可或办理相关手续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审批等其他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七、请积极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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