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州属驻永单位:
《永仁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十四届县委第28次常委会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25日
永仁县人民政府
永仁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州第十次党代会、县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及省州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全县民营经济发展活力,致力建好“三大园”打好“三张牌”,奋力推进富裕美丽幸福新永仁建设,根据《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云南省缓解基层财政困难三年行动计划》(云办发〔2022〕1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扶持条件及范围
(一)本办法中凡申请奖励的投资企业和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州、县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2.项目引进资金系州外资金,合资合作项目按外来投资者实际投资金额计算。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1.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的项目;
2.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对我县的投资和捐赠;
3.国家直接安排的基建及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城市基础设施、仓库、住宅(包含但不限于)等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和直接安排的其他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4.房地产项目;
5.从我县辖区内金融机构争取的银行信贷资金;
6.中央和地方调整税收、非税收入分配比例,县级收入增加部分不纳入扶持奖励范围。
(三)同一个企业或项目只认定1个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2个或2个以上投资者,视为1个投资者团队。投资者团队申报奖励不论人数多少,奖励总额不变。
(四)以商招商引荐者的认定:
1.同一个项目只认定1个以商招商引荐者,如引荐者为2人或2人以上的视为1个引荐团队;
2.本办法所称的以商招商引荐者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税收贡献奖励本着就高奖励原则,不累计奖励。已享受县人民政府税收扶持政策或与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其他税收扶持协议的企业,不再纳入税收贡献奖励范围。
(六)以上所有扶持资金和奖补资金均含税。
(七)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划范围内。
第二条 大力培育民营企业
(一)设立民营企业发展贡献奖。对新落户永仁的企业,第1—3年,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年奖励地方留成税收部分的20%;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年奖励地方留成税收部分的30%。
(二)设立民营企业发展特别贡献奖。对年纳税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年奖励地方留成税收部分的10%;年纳税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年奖励地方留成税收部分的15%。
(三)设立民营企业发展以商招商奖(房地产除外)。对已落户永仁的企业通过以商招商新引进新企业落户的,新落户企业年纳税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引荐企业3万元,纳税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引荐企业8万元,纳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引荐企业10万元。
第三条 支持工业企业发展
(一)扶持新落地招商引资企业升规达限。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并纳入规上工业统计的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5万元。
(二)扶持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
1.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电力热力生产企业)每年给予鼓励发展扶持2万—5万元。
达标条件分别为:工业总产值增幅在20%(含20%)以上的一次性扶持2万元,增幅在30%(含30%)以上的一次性扶持5万元。
2.对规模以上电力热力生产企业每年给予扶持资金1万—5万元。
达标条件分别为:工业总产值增幅在10%—20%(含)的一次性扶持1万元,增幅在20%—30%(含)的一次性扶持3万元,增幅在30%以上的一次性扶持5万元。
第四条 支持商贸企业发展
(一)扶持商贸企业升规达限。对当前统计年度内,新升规达限且纳入国家统计专网进行统计的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扶持资金5万元。
(二)扶持鼓励规模以上商贸企业发展。对规模以上商贸企业每年给予鼓励发展扶持资金2万—3万元。
达标条件分别为:达限商贸企业营业额(销售额)增幅在20%(含20%)以上的一次性扶持2万元,增幅在30%(含30%)以上的一次性扶持3万元。
第五条 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
(一)扶持服务业企业升规达限。对当前统计年度内,新升规达限且纳入国家统计专网进行统计的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
(二)扶持鼓励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对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年给予鼓励发展扶持资金1万—5万元。
达标条件分别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额增幅在10%—20%(含)的一次性扶持资金1万元,增幅在20%—30%(含)的一次性扶持资金3万元,增幅在30%以上的一次性扶持资金5万元。
第六条 支持电商企业发展
对县内新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并经过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电商企业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省、州级制造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州级认定的民营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扶持资金。
第八条 支持建筑企业发展
(一)扶持建筑业企业升规达限。对在当前统计年度内,纳入国家统计专网开展统计数据上报的当年,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
(二)扶持鼓励规模以上建筑业企业发展。对已纳入国家统计专网的建筑业企业每年给予3万—5万元鼓励发展扶持资金。
达标条件分别为:当年建筑业总产值增幅在30%(含)以上的一次性扶持2万元,增幅在35%(含)以上的一次性扶持3万元,增幅在40%(含)以上的一次性扶持5万元。
第九条 支持外贸进出口企业发展
对县内当年完成外贸进出口所有手续并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按进出口总额的10%给予扶持。每户最高扶持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支持外资企业落户发展
对在县内新注册的外资企业(含中外合资企业),按实际利用外资金额1%的比例(折合人民币)给予扶持,最高扶持5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扶持工业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对当年年度投资达1000万、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以上并实现入库的,分别给予2万、3万、4万元、5万元、6万元、7万元的财政扶持。投资额的认定需提供发票和项目施工现场资料。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新建标准化厂房、仓储保冷链设施建设
(一)对县内企业当年新建的标准化厂房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且单体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每户最高扶持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县内企业当年新建的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占地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按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每户最高扶持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对在县域内注册,实行总部经济管理模式的企业,当年所缴纳的税收总额中,按照县级收入的50%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对县内企业(专业合作社)根据县级统筹安排,参加省外展会的企业,每户每次补助3000元;参加省内展会的企业,每户每次补助2000元。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统计信息化工作
对实行统计工作规范化、数据化管理的规模和限额以上企业、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且企业统计数据质量较高,台账健全、支撑台账等基础资料规范完善,给予统计员每年0.5万元的信息化统计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
本办法考核工作由永仁县工信商务科技局牵头,统计、税务、财政等部门配合组织,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块负责考核上一年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并提出扶持建议名单和金额,由县工信商务科技局汇总,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核,报县委常委会审定。所需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永仁县工信商务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今年考核。《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仁县支持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永政办通〔2019〕38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