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强化企业开办标准规范,推动企业登记、刻制公章、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职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事项线上“一表填报”、一次实名验证,线下“一个窗口”领取全部材料。全面推行“企业住所承诺制”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实现一个部门发照、所有部门流转。
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大力推进“照后减证”,探索推进“一业一证”、“一照含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高标准推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聚焦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赋予其更大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权限。省商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赋权清单,推动实现省级经济管理事权“应放尽放”。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应当创新贸易监管制度,健全贸易投资促进服务体系,着力打造“环节最简、效率最高、服务最优、成本最低”的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落实支持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创新创业国际合作、人才引进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
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持续推进“银税互动”,加快“一部手机云企贷”金融服务平台迭代升级,全面提升集金融、政务、“三农”于一体的“线上+线下”融资服务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市场主体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省及省以下所属国有企业不得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不得违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真实意愿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任何形式延长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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