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30天无理由退货”范围分类目录》,不予受理退货的情形如下:
(一)购买后超30天申请退货的;
(二)因人为原因造成商品物理及化学性质改变(如经切割、刻字、打孔、研磨、打粉等技术处理或养护不当)影响二次销售的;
(三)票据不全或购物票据上无企业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的;
(四)茶类、药材及滋补保健类食品、土特产类无预包装的;
(五)生鲜食品或距离商品保质限期15天以下(包含15天)的;
(六)所购商品属于定制商品、工艺品、字画古玩的;
(七)以赌石、竞拍等方式购买玉石类原石,或以积分换购商品的;
(八)游客在购买时已签字确认或书面告知不宜退货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