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按《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1.双方有效身份证;
2.双方有效户口簿;
3.双方近期3张2寸的彩色合影照。
现役军人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1.现役军人的军官证、居民身份证;
2.非军人方的有效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双方近期3张2寸的彩色合影照。
离婚登记所需材料:
1.双方有效身份证;
2.双方有效户口簿;
3.双方当事人的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5.双方近期2张两寸的彩色单人照。
现役军人离婚登记所需材料:
1.现役军人的军官证、居民身份证;
2.非军人方的有效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双方当事人的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5.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6.双方近期2张两寸的彩色单人照。
申请办理省内跨区域离婚登记应满足以下条件:
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可查询到当事人结婚登记信息或者经联系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可查询到结婚登记档案,且系统信息、档案记录与当事人所持证件证明材料记载信息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