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力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内部管理和依法行政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和信息公开的内容:
1、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法规、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和工作情况。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公开的内容。
3、县委、县政府安排布置年度任务的实施情况。
4、省、州、县安排的民族宗教事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5、人事变动、干部任免、奖惩,年度公务员考核,工资调整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干部职工执行本局制度的情况。
第三条 公开的形式:视情况以文字形式分类在公众信息网、张榜公布或在职工大会上公布。
第四条 公开的程序:政务和信息公开内容由相应责任组织或股(室)提出,经局党组、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等形式审查后公开。
第五条 公开的时限要求:需要事前公开的事项应在办理前15天进行公开,需要事中公开的事项应在办理过程中及时进行公开,需要事后公开的事项应在办理完成后5天内进行公开。
第六条 各股(室)长(主任)是政务和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各股室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政务和信息公开负责人,及时提出本股室涉及政务和信息公开的事项,经审查批准后及时通过公众信息网、电子政务网等形式进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