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我局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行政活动的知情权,为社会依法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永仁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各科室所队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第四条收获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五条依据本制度提供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务公开的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三)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四)办事事项、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行为准则、工作制度、工作动态、监督投诉;
(五)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县政府门户网和建立信息公开栏的形式进行公开。
第三章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第九条依照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规定,凡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在制作、获取或者拥有本部门信息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条采取政府信息公开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者其他报纸、杂志以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上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有关科室报请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2、在政府网站和互联网公开的政府信息;在特殊场所设立的广告牌、张贴栏、招牌等公开有关信息时,由分管副局长审核批准后实施。
3、用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由有关科室提出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已归档的材料,由档案负责部门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按规定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实施和管理;定期通报信息公开工作,设立政府信息投诉信箱等形式,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永仁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