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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制度

日期:2024年01月22日   作者:   来源:县民政局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是指民政局各股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要求公开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的权利。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民政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全局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其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主动公开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我局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统计信息;

(二)与本局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本局制发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批转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四)本局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开。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二章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县民政局通过永仁县人民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七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对公开的信息及时更新和维护。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制作股室按本办法或有关领导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信息公开股室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依照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交本股室负责人、局办公室、局领导批准;

(五)采用适当形式公开;

(六)收集信息公开后的反馈意见。

第九条需要由局办公室统一公开的信息,应由各部门、各单位责任人员对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加工,经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公开。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三章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民政局向其提供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向民政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业务主管股室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有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股室代为填写申请。

第十一条民政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业务主管股室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二)无法当场答复的,应当于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需要转交有关部门答复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转交,承接单位应当于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民政局掌握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二条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民政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征询第三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三条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受理股室除可以收取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外,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承办股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有关费用。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受理股室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十四条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应当纳入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办公室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有关内容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民政局机关出现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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