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永仁县财政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局机关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泄密进行审核,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本局在县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有关信息不在本制度审查范围。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范围,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县财政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局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等不确实事项提出办理意见建议;
(三)组织、协调、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汇总、分析、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 县财政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三)负责查处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县保密局查处重大的泄密事件。
第七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前应由信息产生股室填写《永仁县财政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附信息稿件,依照以下程序提请保密审核:
(一)由信息产生股室提出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初审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股室负责人提出复审意见;
(三)由局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四)由分管领导提出复审意见。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主动公开的信息应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保密审查,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含报请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复时间)内完成保密审查。
第八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自产生之日起,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保存2年以上。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文号和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第九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条 由永仁县财政局主办、与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应以文字形式征得有关行政机关单位同意,履行保密审查手续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涉密部分内容不予公开、其余部分经审查后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对政府信息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报县保密局确定。
第十四条 报请县保密局确定的信息,应当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待公开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请示及相关理由;
(三)局保密办认为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股室及人员责任。
对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永仁县财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