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机制,保证我局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法规和我县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局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我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见和依据。
第四条 我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上级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决定。
上一条: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下一条: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