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市民和其他相关方(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县国土局(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
公开义务人应当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信息;
(二)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四)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公开权利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当即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股室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向公开权利人出具《永仁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向公开权利人出具《永仁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的,向公开权利人出具《永仁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四)属于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取政府信息方式;
(五)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取政府信息方式;
(六)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县国土局掌握范围的,应及时将公开权利人的申请移交至相关公开义务人,并告知公开权利人联系方式;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八)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
(九)答复时间自公开义务人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因客观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公开义务人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