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各股室、站、队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各股室、站、队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公示:
(一)执法权限:包括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
(二)执法依据:包括环境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行政许可的项目受理、进展及结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和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书面、办公场所公示栏、政府网站和环保部门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以网站公示为主要方式。
第七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环境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州局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八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监督检查等执法活动,执法结果经主管领导签字后由承办股室依法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各股室、站、队应当自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
第十条 监督方式。
1、公布举报电话:在公示执法结果的同时应公布承办单位举报电话。
2、接待来信来访。
3、开展专项检查。
4、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 获取信息方式。管理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环保局网站,查询环保局机关执法机构、人员情况以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内容。
公安、检察、法院、纪委、审计等机关查询和复印案件材料,需经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