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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垃圾处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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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站 |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消纳场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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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窗口)、邮寄、电子邮件、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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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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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站 |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2、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3、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4、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5、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6、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7、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8、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9、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10、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11、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12、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13、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14、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15、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6、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17、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18、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19、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20、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1、企业具有相应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条件证明;2、企业具有相应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3、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证明;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人及委托证明;6、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7、原属车辆(企业自有密闭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道路运输许可证;8、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上午规划许可文件的复印件;9、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滤液、沼气、利用和处置技术方案及焚烧烟气、残渣等残余物达标处置排放方案;10、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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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窗口)、邮寄、电子邮件、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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