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永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楚办字〔2019〕13号)和《中共永仁县委办公室、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仁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办字〔2019〕7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永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永仁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永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永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县人防办)牌子。
第三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城镇建设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稽查职责;制定执法稽查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组织制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
(三)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建筑活动;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及施工、建设监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组织制定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节能项目,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职责;负责分级管理限额内的建设工程报建、具体指导、监督管理限额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负责县级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和专家库的管理;负责监管、指导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城镇基础设施和规范村镇建设;负责拟订全县城市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改革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审查申报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项目库的建立及管理,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项目立项的申报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备、设施运营安全监督和燃气经营资质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核工作;指导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环境治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负责农村民居通用图的推广;指导重点小城镇建设和旅游小镇建设,负责小城镇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以及试点镇的报批。
(五)负责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计划和项目报建审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质量认可;负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措施、应急方案并监督实施;配合参与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战时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建设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和信息系统,为防空防灾提供保障;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防空防灾知识,提高群众防护技能。
(六)拟订城市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运营和应急管理;指导和监督城市建设管理;负责全县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城市道路、桥梁、垃圾收集及处理、城市照明、燃气)和园林绿化的建设、运营安全;指导和监督市容环境、城市数字化管理、城建监察等工作。
(七)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建筑、临时标志、临街灯光等市容市貌、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性停车行业、洗车业、临时占道停车点、占道经营、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行使全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县市场监管局职责分工。负责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建设中使用的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擅自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场所、集贸市场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摊贩的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校园、医院、车站周边食品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
2. 与县交通运输局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监督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及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永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永仁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永仁县环境卫生管理站、永仁县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所、永仁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除行政执法职能外的其他行政职能划归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四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设9个内设机构和党建办公室。
(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事务;负责重要文稿起草、重大事项督查督办、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信访、政务公开、目标管理、综治维稳、机关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对外联络、新闻宣传、政策调研和接待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后勤服务、车辆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负责机构编制、人事人才管理工作;负责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二)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股。负责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房地产政策;负责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预警和调控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管理、房屋征收、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拟订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审批工作;指导并监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
(三)建筑市场监管股。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负责拟订全县建筑业发展规划;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行业发展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政策;对县外入县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建筑企业参与省、州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实施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及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分级管理限额内的建设工程报建,具体指导、监督管理限额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备案审查及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分级管理限额内招标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责调解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投诉;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的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三价”备案;负责建设单位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负责新建、改扩建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负责对现有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进行抗震鉴定与加固的技术管理;组织、参与震害调查和经济损失评估;负责工程抗震和加固技术的推广应用;对村镇农房建设的抗震设防进行指导;综合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和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负责各行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从事专项设计的各类企业的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咨询资质等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协调重点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有关工作。
(四)城乡建设股。负责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拟订全县城市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改革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全县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县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城市道路、桥梁、垃圾收集及处理、城市照明、燃气);指导和监督市容环境、城市数字化管理、城建监察等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审查申报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项目库的建立及管理,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项目立项的申报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核;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备、设施运营安全监督和燃气经营资质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核工作;指导城镇基础设施工建设工作,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贯彻执行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政策,负责拟定全县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建设工作;负责村镇居民建房通用图的推广;指导小城镇和村庄房屋及公用基础设施设计与施工;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环境治理;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及绿化管理工作。
(五)人防股。负责人民防空管理。负责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制度计划;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计划和项目的报建联审工作;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质量认可;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检查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技术档案管理、人民防空综合统计和易地建设费审核工作;指导人民防空指挥设施建设;编制城市战时防空袭方案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划;制定县级机关战时编制方案和疏散方案;承担人民防空信息系统、信息数据库和通信警报、信息化预警系统建设工作;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组网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城市人民防空袭演习、演练和人民防空群众组织建设;配合军事机关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负责防空警报发放、试鸣工作和机关通信警报、信息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六)政策法规股。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住建领域执法稽查工作;负责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负责对未划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及已划转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的受理、办理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七)城市管理综合股。负责城市综合管理。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相对集中的市容环境、城建监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等行政处罚职能的法制工作;监督市容环境、城市数字化管理、城建监察等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核;负责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审查申报工作。
(八)城市市政管理股。负责城市市政项目管理。负责制定所辖区域市政设施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负责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市政设施维护、修复计划的制定,负责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规划和实施计划;负责县城区街道、广场等市政设施的维护和修复;组织专项管理治理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动;负责临时停车场、洗车场的管理;做好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和管理领域综合执法稽查职责。负责制定所辖区域户外广告设置等市容市貌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定县城户外广告设置、设施管理标准;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户外广告、招牌的规范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广告张贴、灯箱牌匾、街道布标、路灯广告、街道广告牌的管理;参与路名路牌的设置工作;负责相对集中行使建设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等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全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执法队伍的管理;负责县城城市规划区规划执行日常巡查;负责行使全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巡查城市管理领域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党建办公室。负责党建、党风廉政、精神文明、意识形态、老干部、群团等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4名(副科级);股所级领导职数9名(不含党建办公室主任1名)。
第六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永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永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中共永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