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推进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我局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州、县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日常工作中产生和保存的政务信息,将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予以公开。
第三条我局政务信息,主要通过永仁县政务信息公开网和楚雄州农业信息网予以公开。
第四条我局公开政务信息会根据信息内容和工作实际,采取现场查阅、政府公报、电视、广播、报纸、宣传品等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同时进行。
第五条我局已编制并将及时更新《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以方便相关单位和个人获取我局政务信息。
第六条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和有关部门监督,同时执行内部监督制度。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结合我局工作实际,重点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1.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
2.领导分工,工作电话;
3.接受咨询、投诉、举报的方式方法;
4.农业农村行政现行规范性文件及中长期规划;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7.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主动公开的形式。我局政务信息主要通过永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同时将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1.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政务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我局有关会议;
4.印发宣传品、组织文艺演出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我局已经编制、公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并将及时更新。
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本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条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内容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主动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且原则上应该公开的。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非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本机关已经编制并公开了申请书的样式文本。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查询、获取有关自身的司法行政方面情况的政务信息,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本机关将逐步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技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自身情况的政务信息。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申请表收件证明》;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本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将当场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将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在本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
6.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为仍要公开的,将同时把公开的内容和理由通知第三方。
(四)禁止行为
1.本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会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本机关不会通过与县、乡司法行政部门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3.本机关提请广大群众和单位注意避免上当受骗;如有发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提供本机关政务信息的,请及时向我们或者其他监管部门举报,本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五)期限
1.本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能够当场做出处理的,将当场做出处理;
2.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将适当延长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并会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会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安排在工作时间,本局机关办公室,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第六条本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司法行政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本机关及时予以更改。本机关无权更改的,将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免(不)予公开制度
第一条免(不)予公开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对外公开。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免(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
3.个人隐私。
第三条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务信息;涉及需调查、取证、审理案件的政务信息;虽已审议讨论确定或者调查审理结束,但未经领导审批的政务信息,免(不)予公开。
第四条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免(不)予公开。
第五条公开后可能影响行政管理目标实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导致他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政务信息免(不)予公开。
第六条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如果其权益人同意公开,本局认为并无不妥,则可以公开。
第七条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如果其权益人不同意公开,本局认为并无不妥,将免(不)予公开。
第八条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如果其权益人不同意公开,而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将予以公开。但应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其权益人。
第九条本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将报永仁县国家保密局确定。本局政务信息的定密、变更密级、解密工作,接受永仁县国家保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本局政务信息,除免(不)予公开的以外,原则上都将公开。
政务信息公开评议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评议对象:县局各股、室、站、所、中心。
第三条评议内容
(一)政务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是否有力,工作机构是否健全并履职到位;
(二)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全面、真实,是否充分体现本单位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评议方式
(一)结合行风评议活动开展评议。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政风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统一安排,统一落实。
(二)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三)代表评议。县农业农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人员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其他人员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五条县农业农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县农业农村局各股、室、处、所、中心等单位的评议活动;各单位根据需要可自行组织对本单位的评议活动。
第六条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并督促整改;必要时评议结果可通过媒体向公众公开。
第七条对评议中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做出解释,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整改。
第八条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政务信息公开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效能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应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同时作为对所有工作人员的年度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严肃纪律,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州、县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全县农业农村系统所有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各股、室、站、所、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主管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调查处理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六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二)政务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三)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四)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七)未建立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而产生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对被评议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干扰、阻挠政务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单位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本制度由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协调制度
第一条我局拟公开信息涉及其他政府机关的,由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所发布信息的准确一致。
第二条我局依申请公开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由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与第三方进行沟通,并决定如何处理。
第三条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提供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并协调、监督其提供我局公开信息的信息查阅、信息索取服务。
第四条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各股、室、处、所、中心及时、准确提供有关信息。
第五条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局内各股、室、处、所、中心,保证所发布信息不重复、无缺漏、准确及时,确保公开信息口径一致。
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审批制度
第一条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局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组长为第一责任人,直接对局党组负责。重大事项应请示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二条我局拟公开重要信息,依规定应报告有关部门批准的,由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公开的,应报局批准才能公开。公开的内容和理由须经组长审批。
第四条我局拟对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的,对申请人的答复在告知申请人之前,应由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
第五条我局拟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发布或者答复申请人之前,应由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其授权人审批同意。
第六条我局各信息员,在报送主动公开信息、答复申请公开信息之前,应通过股室负责人审核。
第七条我局公开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由股室负责人审核第一关,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第二关。
信息提供和更新制度
第一条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主动公开我局的政务信息。
第二条我局的政务信息包含应主动公开的、依申请应公开的和免予公开的三种,由相应责任股室负责提供公开的内容或者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三条提供信息的责任股室认定,优先依据次序如下:生成或制作者、信息涉及内容职责责任者、信息执行者、信息保存者、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裁定认定者。
第四条有关信息发生变更,该信息责任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变更后的信息。该信息在各相关场合、媒体、设备上的变更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制度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我局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健全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制度。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受局党组领导,接受所有工作人员监督。应定期、不定期向局党组和所有工作人员汇报有关工作情况。
工作报告主要分为会议通报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另外,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向局党组和上级有关部门请示和汇报有关工作。
1.会议通报制度:
①局政务信息公开年度工作会议,由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召集,所有工作人员参加,每年至少一次。
②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集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者组织学习培训。
2.书面报告制度:
①年度报告。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由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由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局党组审批,如有必要应征求各股室意见。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在局信息公开网站发布,并提交书面报告给有关部门。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我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我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我局政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务信息公开,我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②季度报告。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季度报告,由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由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季度报告以简报或者通报的形式,在局办公系统上发布。季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我局各股室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我局各股室答复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我局各的股室不予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因政务信息公开,我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涉及各科室的情况;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③不定期报告。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局内不定期通报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政务信息公开保障制度
政务信息的公开,使公民对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务的重要事务及当前社会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利有关的事项有了进一步了解和知悉的权利,为开展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本行政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二、在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机关相关政务信息。
三、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本机关政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省州有关文件精神,严格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确保公开信息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五、我局所有工作人员应及时处理“办公系统”中的信息,本人外出两个工作日以上,应委托他人处理本人工作。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
六、通过我局办公系统发送信息,凡涉及须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工作的,发件人须同时电话或者当面通知收件人本人。
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时限制度中要求须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工作,除通过我局办公系统流转相关信息外,上一环节的工作人员须同时电话或者当面通知下一环节的工作人员本人。
政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不仅要靠定期工作考核和社会评议来加以监督,还需要适当地、不定期地对下级机关或者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随机抽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和纠正,对违法、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积极主动的收集和保存与本行政机关有关的政务信息,一旦确认可以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
二、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考评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年度报告制度、投诉举报制度等相应制度。
三、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若所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四、在公开本行政机关政务信息准确、真实和一致的前提下,还要注重信息的及时性,以提高行政机关快捷、高效的行政效率。
五、在依申请审查本的行政机关是否公开政府信息时,如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如果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
六、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七、内部监督。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单位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八、奖惩。把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县农业农村局对各单位和个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九、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务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十、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同时严格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落实。
第二条我局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我局工作流程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三条按照县国家保密局确定的,我县农业农村工作中的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我局应当及时审查各种政府信息,明确是否涉密。
第四条我局公开政务信息应按照《发布审批制度》经有关领导审批,未通过审批的一律不得公开。
第五条我局公开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由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
第六条对于我局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否涉密及属于哪一密级拿不准的,由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与县保密局联系。
第七条关于保密审查工作,本制度未明确和未涉及事宜,请参照我局《保密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因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而产生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的,应依《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该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政务信息公开的举报制度
政务信息公开举报制度是一种监督制度,它主要是从社会监督方面来设置,将举报作为一种法定制度载入条例中,确立举报者受法律保护的地位,进一步明确接受举报机关的监督责任。为顺利实施政务信息公开,维护工作秩序,同时促使我局工作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各种职责和义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提高本机关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任何股室和个人,都不得阻碍举报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举报,也不得让举报案件泥牛入海无消息,要做到对举报的案件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反馈。
三、对所有举报案件,都要有效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署名举报的案件,如果举报人不愿意对外公开自己的身份,要绝对为举报人保密;对匿名举报的案件,不得敷衍了事,要根据不同情况作认真调查处理。
四、对所有举报个人或者单位涉嫌利用我局政务信息,牟取不当利益的,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及时调查处理,应根据情况对举报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