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州、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的内部信息及内部公文;
(六)行政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七)与行政机关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八)需要政府部门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九)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本单位代为填写。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本部门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认为有必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会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五、本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会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应该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若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本部门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本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