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县卫生健康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卫生健康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县卫生健康局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县卫生健康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包括县卫生健康局及内设机构、局直属单位设置、主要职责、领导简介以及办事指南等;
(二)法律法规,包括卫生健康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政策文件,包括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专项规划、年度卫生健康工作要点、重要卫生健康专项工作预案等;
(四)办事程序,包括以县卫生健康局作为审批主体的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及其他审批事项的具体名称、法律依据、期限,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提交材料目录、办理结果以及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五)合作医疗,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
(六)财政情况,包括局机关财政预、决算等情况;
(七)公告通告,包括县卫生健康局公告、通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公开的信息,以及干部任免、公务员考录、招标采购等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八)工作动态。及时发布局、局直属单位涉及群众利益的最新工作及医疗信息。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股室应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供拟公开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后,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每年更新。
第十一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由拟公开政府信息的科室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 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包括局网页、政务公开栏、报纸、电台、电视台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永仁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