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役军人事务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工作人员在退役军人事务信息公开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违法实施退役军人事务信息公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退役军人事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三、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公开道歉、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公开道歉、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不依法履行人社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退役军人事务信息公开指南和退役军人事务信息公开目录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退役军人事务信息的;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节较轻行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追究:
未建立健全退役军人事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造成退役军人事务信息公开泄密的;
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批准的退役军人事务信息的;公开的退役军人事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没有认真执行退役军人事务信息公开各项制度,一年内被群众举报3次以上,并经查证属实的;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退役军人事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退役军人事务信息的;
不受理、不答复有关退役军人事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的;
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退役军人事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其他违反退役军人事务信息公开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关责任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