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局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协调应当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的监督落实。
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第四条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五条 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六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局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直接向本局办公室反映。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