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组织实施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授权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负责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虚假广告;负责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有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综合质量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质量发展战略、规划及有关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承担产(商)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负责质量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推进品牌建设和质量强县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要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开展重大产(商)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商)品召回工作,监督管理产(商)品防伪工作。承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统筹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制定全县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食盐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盐业稽查和盐政执法工作,协调跨区域的盐政稽查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永仁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和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监督抽样工作。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处理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指导和监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和稽查执法。
(十)负责统一管理计量、标准化、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规范、监督产(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激励政策,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和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负责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县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一)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统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统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办理国家、省、州市场监管部门和知识产权局授权和委托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工作。
(十二)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负责全县市场监督管理行业人才队伍的培养、建设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加强对知识产权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从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县林业和草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管局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5.与县工信商务科技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工信商务科技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零售、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餐饮服务规划和政策。
6.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药品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打击涉及药品安全方面的问题,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
7.与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有关职责分工。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建设中使用的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负责擅自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场所、集贸市场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摊贩的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校园、医院、车站周边等食品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