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搞好对外
信息发布,现对信息发布审核制定制度如下:
第一条 发布的任何信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政策、法规规定。
第二条 信息发布审核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各科室或局属二层机构工作人员发布由所在科室或单位领导进行审核,重要内容呈报分管领导审核确定后予以公开。以确保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坚决禁止违规信息发布。
第三条 发布的各类信息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政策、法规规定。
第四条 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每月应报送信息1条以上,包括工作动态、政策法规、政策解读、政务公告等内容。信息相关内容由各科室负责报送,法制科负责采集和审核,办公室负责整理发布。
第五条 加强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各股室或单位发布的信息须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才能发布,本着“谁报送、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审核。
第六条 所有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制作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
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