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气象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适应本制度。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要求,既保障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确保不应公开的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拟公开的信息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局办公室应当依法对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条 对拟公开的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以《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为依据。
第七条 本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各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无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审查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公开。
第九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的承办人签名、日期;
(五)本单位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单位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局机关在政府信息形成的同时,应当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保密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国家秘密的,依法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并按规定在其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一条 局机关要定期对本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
第十二条 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