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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日期:2024年03月01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永仁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本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州、县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指导思想: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便利原则,准确、及时、有效地发布权威政府信息,不断增强与公众的交流,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立科学、系统、完善的工作制度,有效推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走上制度化轨道,积极促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

第三条 领导机构:成立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分管副局长担任常务副组长、负责日常工作,局其余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其它股室协助配合。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股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及信息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二)政府信息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向县政府网站的信息发送、接收、社会咨询,申请信息的收集工作,以及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维护工作。

(三)各股室负责各自工作职能范围内政府信息的公开和更新,以及社会咨询申请信息的受理、答复等相关工作。

(四)局领导小组负责局内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考核、评议工作,并实施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信息的编写和报送时间

各股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年度目标责任制中已完成的重点工作和日常工作中的能够公开的重要活动,明确专人编写政府信息,及时报送。

第六条 本机关日常工作中产生和保存的政府信息,将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永仁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开。

第八条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根据信息内容和工作实际,采取政府网站、现场查阅、政府公报、电视、广播、报纸、宣传品等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同时进行。

第九条 本机关已编制并将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目录》,以方便相关单位和个人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和有关部门监督,同时执行内部监督制度。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重点主动公开以下内容:各股室(中心)的重点工作情况和重要工作信息,包括:政策信息、工作动态、人事信息、财务预决算、通知公告、规划总结、会议信息、统计数据、重要项目的实施等。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本机关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永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同时将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本机关有关会议。

4.印发宣传品、组织文艺演出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本机关已经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目录》,并将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主动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且原则上应该公开的。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本机关已经编制并公开了申请书的样式文本。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查询、获取有关自身的乡村振兴工作方面情况的政府信息,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本机关将逐步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技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自身情况的政府信息。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申请表收件证明》。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本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将当场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将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在本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

6.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为仍要公开的,将同时把公开的内容和理由通知第三方。

(四)禁止行为

1.本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会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本机关不会通过与医疗保障工作部门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3.本机关提请广大群众和单位注意避免上当受骗。如有发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提供本机关政府信息的,请及时向我们或者其他监管部门举报,本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五)期限

1.本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做出处理的,将当场做出处理。

2.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将适当延长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并会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会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安排在工作时间、本机关办公室,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第六条 本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医疗保障工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本机关及时予以更改。本机关无权更改的,将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免(不)予公开制度

第一条 免(不)予公开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对外公开。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

3.个人隐私。

第三条 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涉及需调查、取证、审理案件的政府信息,虽已审议讨论确定或者调查审理结束,但未经领导审批的政府信息,免(不)予公开。

第四条 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免(不)予公开。

第五条 公开后可能影响行政管理目标实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导致他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政府信息免(不)予公开。

第六条 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如果其权益人同意公开,本机关认为并无不妥,则可以公开。

第七条 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如果其权益人不同意公开,本机关认为并无不妥,将免(不)予公开。

第八条 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如果其权益人不同意公开,而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将予以公开。但应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其权益人。

第九条 本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报县保密局确定。本机关政府信息的定密、变更密级、解密工作,接受县保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除免(不)予公开的以外,原则上都将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本机关各股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是否有力,工作机构是否健全并履职到位。

(二)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全面、真实,是否充分体现本单位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结合行风评议活动开展评议。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政风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统一安排,统一落实。

(二)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三)代表评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人员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其他人员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五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机关各股室等单位的评议活动,各单位根据需要可自行组织对本单位的评议活动。

第六条 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并督促整改;必要时评议结果可通过媒体向公众公开。

第七条 对评议中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做出解释,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整改。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效能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同时作为对所有工作人员的年度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州、县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机关所有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各股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本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主管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调查处理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六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三)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四)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七)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而产生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对被评议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单位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 本制度由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协调制度

第一条 本机关拟公开信息涉及其他政府机关的,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所发布信息的准确一致。

第二条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与第三方进行沟通,并决定如何处理。

第三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协调、监督其提供本机关公开信息的信息查阅、信息索取服务。

第四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各股室及时、准确提供有关信息。

第五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局内各股室,保证所发布信息不重复、无缺漏、准确及时,确保公开信息口径一致。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批制度

第一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长为第一责任人,直接对局党组负责。重大事项应请示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二条 本机关拟公开重要信息,依规定应报告有关部门批准的,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公开的,应报局批准才能公开。公开的内容和理由须经组长审批。

第四条 本机关拟对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的,对申请人的答复在告知申请人之前,应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

第五条 本机关拟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发布或者答复申请人之前,应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其授权人审批同意。

第六条 本机关各信息员,在报送主动公开信息、答复申请公开信息之前,应通过股室负责人审核。

第七条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由股室负责人审核第一关,分管领导审核第二关,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第三关。

信息提供和更新制度

第一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主动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第二条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包含应主动公开的、依申请应公开的和免予公开的三种,由相应责任股室负责提供公开的内容或者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三条 提供信息的责任股室认定,优先依据次序如下:生成或制作者、信息涉及内容职责责任者、信息执行者、信息保存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裁定认定者。

第四条 有关信息发生变更,该信息责任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变更后的信息。该信息在各相关场合、媒体、设备上的变更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制度

政府信息的公开,使公民对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及当前社会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利有关的事项有了进一步了解和知悉的权利,为了更好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条 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机关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本机关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省州有关文件精神,严格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确保公开信息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五条 本机关所有工作人员应及时处理办公系统中的信息,本人外出两个工作日以上,应委托他人处理本人工作。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

第六条 通过本机关办公系统发送信息,凡涉及须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工作的,发件人须同时电话或者当面通知收件人本人。

第七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制度中要求须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工作,除通过本机关办公系统流转相关信息外,上一环节的工作人员须同时电话或者当面通知下一环节的工作人员本人。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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