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办公室上报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擅自扩大公开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收费规定的;
(七)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 对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且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害的,在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后,负有重要责任的行政责任人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七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将纠正情况反馈县政府有关部门。
第九条 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