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条例》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有关公开义务单位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二)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单位应明确和公布受理依申请公开工作负责人及承办人员、联系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永仁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永仁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如果申请人有语言、视觉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收到公开申请后应作认真分类和研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事业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再做决定是否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不计算为时限期内。但是,受理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七)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事业单位予以更正。该行政事业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事业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八)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省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人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减免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