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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永环许准〔2021〕6号)

日期:2021年12月31日   作者:   来源:原创    点击:[]

永仁恒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单位于2021年11月16日提出对《永仁恒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只包装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审批的申请,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11月16日依法受理。并分别于2021年11月16日、22日在“永仁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的“生态环境”栏、“动态要闻”的“通知公告”栏对该项目《报告表》审批事项进行了受理公示、审查公示,经公示未收到任何群众的意见、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永仁县原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片区50号,地块属于工业用地。由于永仁恒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竞拍取得的土地上存在原有厂房、办公生活区及管理用房,本次办公生活区和管理用房沿用原有,并在原基础上装修并补充办公生活及管理需要的设施;厂房沿用原有并直接安装生产设备及新增环保设施。工程主要内容:新建年产500万只泡沫箱生产线1条;新建锅炉房(安装2台生物质锅炉,其中1台设置为10t/h,1台设置为4t/h)并配套设置相关环保设施。项目总投资4200.00万元,其中环保总投资为47.00万元,占总投资的1.12%。项目须按照《报告表》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在施工期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减少施工场地扬尘的产生。运营期,发泡机和成型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后经15m高的排气筒外排,有组织废气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其余无组织废气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中规定的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厂界标准限值;2台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经多管旋风除尘器+40m高的排气筒外排,外排废气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燃煤锅炉限值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项目区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经雨落管网收集后排入地面雨水沟,通过项目区西北部的雨水排放口排出厂区外。营运期职工生活污水及冲厕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厨房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回用于绿化不外排,回用废水污染物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中标准限值;成型机冷却废水经冷却塔、循环水池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厂区软水制备废水和锅炉清净下水全部回用于蒸汽成型过程循环补水,不外排。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通过采取将高噪音设备布置在车间内、并安装减震垫、定期检修等措施,确保项目运营期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委托第三方(永仁永浩市容服务有限公司)定期清运处置;生物质燃锅炉炉灰经收集后出售给农户用作肥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出售给相关企业作原料;不合格产品和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出售给废品收购站;项目生产设备每年进行一次检修,需更换液压油,更换的液压油集中收集于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或交由厂家再生产。

三、该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等若发生重大变动,须依法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须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请积极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2021年11月30日

注:本文书一式肆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份送编制单位,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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