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滇能零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3年9月18日提出对《格红光伏电站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审批的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莲池乡,项目总装机容量为120MW,采用570Wp(n)型规格的单晶硅双面双玻电池组件,总数为263250块,共计10125个组串。其中3.2MW发电单元36个,1.6MW发电单元3个,每个3.2MW单晶硅电池发电单元由270路光伏组串并联而成,每个1.6MW单晶硅电池发电单元由135路光伏组串并联而成。每个组串由26块光伏组件构成,即3.2MW发电单元每个阵共270个组串,1.6MW发电单元每个方阵共135个组串。逆变器选用320kW的组串式逆变器,共计375台。本项目不建设升压站,项目39个并网发电单元通过6回35kV集电线路接入220kV宜莲升压站。项目总投资92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25.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0.24%。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该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避开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项目实施可能对大气、生态等产生不利影响,但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该工程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取土场、弃渣场、施工营地,认真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对开挖土方应采取临时拦挡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减小施工期声环境影响,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收集、沉砂、澄清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施工场地定期洒水、运输车辆采取篷布遮盖、露天存放材料采用防尘网遮盖等措施减小扬尘影响。施工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集中清运,妥善处理。
(二)加强运营期的环境管理
将环境保护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制订和贯彻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环境监测,确保光伏场区边界昼、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太阳能电池组件的清洁废水仅用于植被恢复补充水,不得排入附近水体。妥善处置固体废物。
四、服务期满后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光伏电站服务期满后(营运时间25年)对电池组件支架、逆变器、箱变等基础进行拆除,对场地进行恢复,保留项目场区原绿化土地,将光伏阵列区侵蚀沟和低洼区域填土、平整,恢复后的场地进行洒水和压实,编制植被恢复方案,覆土厚度30cm,在场地内播撒耐旱绿植。对于少量不能进行植被恢复的区域,进行平整压实,以减轻水土流失。报废后的电池板属一般工业固废,最终由专业回收厂家回收。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单位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如项目建设和运行需要取得其他行政许可或办理相关手续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审批等其他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八、请积极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