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永罚字〔2024〕3号
永仁县云艺水泥制品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张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7MADDCJFM59
地址:永仁县宜就镇拉利坪村民委员会拉里坪2组
2024年6月20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对你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加工厂在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准予手续情况下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厂内已建设完成,有装载机一台用于物料装卸转移,砌块成型机一台未运行。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加工厂年生产10万块环保免烧砖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20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和说明,2024年6月2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二手设备购买合同复印件1份,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加工厂年生产10万块环保免烧砖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已建成。
2.永仁县云艺水泥制品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永仁县云艺水泥制品加工厂。
3.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加工厂该项目的投资额。
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永罚告字〔2024〕3号)告知你加工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加工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加工厂收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永罚告字〔2024〕3号)、《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环评文件类别: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建设进程:经调查,该项目已建设完成并处于试生产阶段,裁量等级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经调查,该项目于2024年3月30日开始建设,4月20日试生产,至2024年6月20日止,不足3个月,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已委托第三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属于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你加工厂属于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经查询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0.1。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厂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加工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加工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