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云南省适用税额方案知识问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何时开始施行?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耕地占用税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主要是什么?
一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耕地占用税法是重要任务之一。
二是税制平移原则。耕地占用税立法坚持税制平移,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保持了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个别征税事项作出相应调整。
三是适当授权的原则。在全国统一税制前提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为依据,分别规定了各地区每平方米耕地的差别化税额,分为10至50元、8至40元、6至30元、5至25元四个档次;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是强化征管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对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明确规定,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三、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目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
四、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最低平均水平作了规定。其中,云南省的平均税额不得低于20元/平方米。
六、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耕地占用税是如何计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三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七、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八、占用基本农田如何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六条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九、临时占用耕地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十、什么情况下占用耕地及其他农用地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十一、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耕地占用税的减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十二、耕地占用税有哪些免征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十三、依法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征、免征优惠政策之后,原占地用途发生了改变,需要补交耕地占用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十四、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缴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十五、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十六、新的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是如何确定的?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方案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决定:
(一)云南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新的《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依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执行。
十七、新的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制定原则是什么?
一是总体原则平移。保持现行适用税额的最高类(30元/平方米)、最低类(18元/平方米)不变,同时,对占用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不作降低,依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执行。
二是简化税额分类。将全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划分为5类,一类为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适用税额为30元/平方米;二类为人均耕地高于0.5亩但不超过1亩的地区,适用税额为26元/平方米;三类为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适用税额为23元/平方米;四类为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适用税额为20元/平方米;五类为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适用税额为18元/平方米。
三是适当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为支持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统筹考虑“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县的适用税额。
四是不再单独确定大型水电站的适用税额。对大型水电站按照属地税额进行征收,不再单独确定适用税额。
五是全省税负略有下降。调整后的全省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为21.3元/平方米,与现行的22.2元/平方米相比有所降低,半数以上县、市、区税额下降。
十八、新的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何时开始施行?
自2019年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同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