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1.本公共服务事项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的农机企业办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机产品可以提出申请:
申请试验鉴定的产品应当是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合格产品,并在种类指南范围内,主要在云南省销售。申请鉴定的产品,其销售量应满足:小型农业机械不少于20台,中型农业机械不少于10台,大型农业机械(或成套设备)不少于5台(套),鉴定大纲对销售量有明确要求的按大纲执行;其生产量应不少于现行有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抽样基数。实行强制性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还应当取得相应的证书。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列入我省试验鉴定种类指南的;
(2)生产量、销售量不满足要求的;
(3)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且未按要求补正的;
(4)已向其他鉴定机构申请的;
(5)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有违反《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的,或者因违背申请表《生产者承诺书》所列内容被鉴定机构处理通报的;
(6)其他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第3号)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农业农村部农机发〔2019〕3号)全部条款。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的具体内容可通过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http://www.amic.agri.gov.cn/)下载。
三、实施机构
云南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是办理该公共服务事项的主体机构。负责该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查并履行鉴定程序。
四、办件类型
本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
五、办理条件
(一)新办(首次)农机试验鉴定的准予批准条件: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十一条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合格产品;
2、有一定的生产批量;
3、列入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4、实行强制性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还应当取得相应的证书;
5、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未违反《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农机鉴定的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向农机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农机鉴定申请表;
2、产品执行标准;
3. 产品使用说明书;
4. 农机产品合格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签署的委托书。申请专项鉴定的产品,还应当提交农机创新产品的说明材料。
通过鉴定,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评价全部符合推广鉴定大纲要求的,发放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的创新性、安全性、适用地区性能试验符合专项鉴定大纲要求的,发放专项鉴定证书。
(二)鉴定证书有效期满换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机试验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生产者在对下述情况确认无误后,证书持有者自愿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发证书。
1.产品在证书有效期满时符合现行大纲的要求;
2.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文件合法有效;
3.证书信息未发生改变或证书信息发生改变已按规定进行变更;
4.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未发生变化或发生变化未超出现行大纲允许范围;
5.产品未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
6.未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证书。
(三)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四条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其生产企业的名称或者注册地点发生改变的,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变更换证;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限定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农机试验鉴定采取自愿原则。本公共服务事项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试验鉴定的申请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符合性负责,申请时在云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信息系统中提供以下材料:
1、在云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信息系统中填写农机推广鉴定申请表,暂存后打印、扫描(扫描件应为表格填写完成、打印盖章后的文件扫描件,请上传格式为gif、jpeg、jpg、png的图片)、上传。规格确认表盖章后的原件取报告时提交本站。填写规格确认表时上传材料应为简体中文版本,上传的资料为PDF格式。专项鉴定需提供产品创新性说明材料。
2、在云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信息系统中下载企业自我申明模板,填写、扫描上传,扫描件应为表格填写完成、打印盖章后的文件扫描件;请上传格式为gif、jpeg、jpg、png的图片(选填项,必要时)
3、在云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信息系统中上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制造企业和生产企业为同一个时上传一份,不同时请各自上传一份;上传的扫描件格式为gif、jpeg、jpg、png的图片。
4、在云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信息系统中上传企业承诺书至企业信息中,上传的扫描件格式为gif、jpeg、jpg、png的图片(选填项,企业需要时)
5、在云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信息系统中上传商标,请上传格式为gif、jpeg、jpg、png的图片(选填项,企业需要时)
6、在云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信息系统中上传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执行标准扫描件(首页加盖公章)请上传格式为gif、jpeg、jpg、png的图片,产品执行标准文件请上传格式为doc、docx、pdf的文件。产品执行标准文本,若执行企业标准,应提供当地市场监督部门备案的标准文本复印件或企业标准自主公示带水印的标准文本并加盖企业印章,若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出具采标文件(附件3)及标准文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7、在云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信息系统中上传产品使用说明书(必须是提供给用户的印刷版,加盖公章),可以上传格式为gif、jpeg、jpg、png的图片或者格式为doc、docx、pdf的文件(二选一就可以)。
8、在云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信息系统中填写产品信息中的产品规格确认表,(填写时,首选选中相应的大纲,如果没有可选取的大纲,说明申请的产品没有在受理范围内)填写后暂存、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然后上传扫描件并保存(扫描件应为表格填写完成、打印盖章后的文件扫描件;请上传格式为gif、jpeg、jpg、png的图片)。
9、在云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信息系统中上传符合大纲要求的产品样机照片(左前45°、右前45°、正后面),请上传格式为gif、jpeg、jpg、png的图片。
10、在云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信息系统中上传产品铭牌照片,请上传格式为gif、jpeg、jpg、png的图片。
11、在云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信息系统中下载申请产品用户名单模板,填写后加盖公章扫描上传文件,格式不限。
11、国家实行强制认证和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应该提供相关证书、形式核准证书或等效文件、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可靠性或耐久性检验报告、企业审批的独立的产品技术规格文件、发动机部级推广鉴定证书、其他文件根据需要选填,上传扫描件(须符合大纲要求),请上传格式为gif、jpeg、jpg、png的图片。
上述企业提交的材料,领取报告时,请把盖章后的原件提交本站。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者出具鉴定报告。
承诺办结时限: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者出具鉴定报告。
九、鉴定收费及依据
农机试验鉴定采取自愿原则。本公共服务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网络受理网址:http://123.196.117.89:8888/appraisal_font/portal/appraisal/portal/announcement
云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信息系统。申请人先登录云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信息系统先完成注册后,方可办理申请鉴定事项。
办理注册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节假日不办理。
(二)受理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驳回并说明原因,请企业补正后重新提交。
对没有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按要求补正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成熟期、收获期有季节性特点的作物的收获和加工机械类产品,最后受理截止日期为收获期结束前六十日,此日期后申请的列入下年度计划。
(三)鉴定实施
准予受理的申请,农机鉴定机构应与申请者确定试验鉴定时间。申请者提供符合鉴定大纲要求的农机鉴定用样机/样品、鉴定试验物料、试验农田等。农机鉴定用样机/样品等试验鉴定检测条件具备后,农机鉴定机构人员对申请鉴定的产品进行生产量、销售量核实,按鉴定大纲抽取或确认样机/样品并检验检测,审核必要的技术文件,采信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适用时);在企业提供的用户中,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通则TZ 5-2019《用户意见调查》进行用户调查,填写用户调查表和汇总表,计算适用度和可靠度,结合检验检测结果对鉴定产品作出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评价,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出具《推广鉴定报告》。
(四)鉴定结果及送达方式
通过试验鉴定的产品适时在云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信息系统网上进行公告。对公告无异议的产品发放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发放试验鉴定证书后将试验鉴定信息上传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并通知获证企业进入平台对产品技术规格进行确认。
送达方式:《推广鉴定检验报告》、《推广鉴定报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申请人,或申请人直接到昆明市环城西路21号(云南省农业机械研究所院内)5号楼5楼507室领取。
十一、鉴定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21号(云南省农业机械研究所院内)5号楼5楼507室;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5361357,65326279;
(3)网络咨询。微信群“云南农机鉴定交流群”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信息系统:http://123.196.117.89:8888/appraisal_font/portal/appraisal/portal/announcement查询鉴定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昆明市环城西路21号(云南省农业机械研究所院内)5号楼5楼;电话投诉:0871-65326279。
网上投诉:https://nync.yn.gov.cn。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机构名称:驻省农业农村厅驻纪检组;通讯地址:昆明市万华路169号;邮政编码:650224。
(四)复验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